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秦安县王某某、李某某与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RTHZ154511644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4日17时许,秦安县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秦安县某村路段处时,与靳某某骑的自行车相刮撞,致靳某某受伤。靳某某要求由王某某、李某某(系摩托车车主)共同赔偿靳某某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0000元。双方当事人在赔偿的问题上争议很大。随后,经双方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交调委受理案件后,积极指派调解员,调解员认真、严谨的分析了案件,迅速做出反应,厘清脉络,在发挥人民调解灵活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上,确定调解思路。

事故发生不久,王某某代理人王某甲、李某某、靳某某代理人靳某甲等来到交调委要求调处此起交通事故纠纷。王某甲表示发生此事故后,对王某某心理的影响很大,整天萎靡不振,也不去上学,待在房间里不出来。因王某某是未成年人,第一次遇到这么大的事情,感觉自己犯了很大错误,加之其家庭条件一般,更让其十分自责,其内心十分愧疚。鉴于此,调解员对王某甲提出几点意见,首先,事情现在已经发生了不要过多的在此事情去责备王某某;其次,王某某是未成年,心理还不成熟,要用理性缓和的语气去开导;其三,让王某某从此事故中吸取教训,以后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靳某甲因为其父靳某某年龄较大,此次事故导致靳某某受到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双重伤害,靳某甲也表示通过其他方面了解了相关赔偿情况,最终和家里人商量后,索赔150000元的各项费用赔偿。王某甲和李某某认为对方赔偿金额过高,也表示只要在合理范围,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因为赔偿金额问题僵持不下,陷入僵局。

鉴于此,调解员先从靳某某方为突破口,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十八至二十四条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告知此次事故的大概赔偿范围,让靳某甲了解赔偿不是漫天要价,而是有法律依据和标准的,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计算出合理的赔偿。其次,了解到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断提出要去法院走司法程序解决,调解员及时向他们解释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和优势,并在不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向他们展示部分已调解成功的涉及金额较大的优秀案例。告诉他们人民调解协议在经司法确认之后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那些对协议事项执行不力的当事人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的疑虑。

为早日成功调解本次事故,调解员又及时向交警部门了解情况,根据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厘清责任。发现王某某和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通过以上对事故过程和责任划分的了解,调解员和当事人进行进行积极沟通,向他们讲明《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告诉其民事赔偿部分建议根据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针对本次调解的主要矛盾即赔偿方面,调解员坚持以标准赔偿为基础,既让受害人不少一分赔偿,也不让肇事方多一分赔偿的调解思路,在调解员情理和法理分析下,王某甲表示因自己孩子王某某年少无知,导致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心里有愧,自己愿尽最大的努力去弥补对方所承受的损失;李某某表示自己虽然感觉无辜,但是属于车主,也愿意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肇事方王某甲和李某某的表态,使靳某甲原本强硬的态度有所缓解。另一方面先行调解其他案件的履行及时,让当事人再次看到了人民调解高效便民的优势。

最后,交调委及时和相关部门沟通,对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与当事人逐一核算。在统计结束之后,根据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法律规定,对赔偿数额进行最后的确认,在断断续续调解两个月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调解结果】

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由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赔偿靳某某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00000元 ;

2、此事故属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3、王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前将伤残赔偿金支付给靳某某。

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调委会回访调查,所有当事人反应良好,对调委会工作高度评价。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在调解该纠纷过程中,交调委调解员以“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处理原则,稳控双方情绪,不激化矛盾,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

首先,调解员在感情上始终贴近当事人需求,真心为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一是亲和,和当事人多交心、多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理性,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三是消除调解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和防备心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前思后想”。

其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找准时机促成双方理性的对话、谈判。让双方当事人先后听取对方的陈诉和苦恼,待怨气适当缓和后,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同时也体谅对方的难处。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有效的增加当事双方心理上的沟通,让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转变态度。

最后,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根据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根据基本事实和证据,最终确定责任范围,通过以案释法,明确具体数额。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