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家属与佛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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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4510342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4日早上8时10分左右,佛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发现员工侯某某(男,46岁)没有上班,于是公司派人前往侯某某自租的出租屋找他,发现侯某某卧在床边昏迷不醒,怎么叫喊都毫无反应,马上报警并叫来了救护车送医院。由于情况严重,侯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医鉴定,侯某某系猝死,家属对法医鉴定的死因表示认可。2018年3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开具了侯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双方当事人因侯某某非因工伤死亡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死者家属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3月16日,调委会对侯某某非因工伤死亡补偿纠纷进行调解,参与调解的还有公司所在某镇人社部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上。家属方对赔偿事项不了解,也不清楚应该赔偿多少数额。涉事公司是去年新成立的,有些制度未完善,但管理层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人性化理念,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和团体意外险。结合处理此类事故经验,调解员提出了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非因工死亡补偿标准,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5599元/月)合计人民币83985元的补偿金;另一种方案是按照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按照保额进行赔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前者是确定可以赔偿的,后者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核保理赔,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公司方表示,第二种方案对家属日后照顾家人、支付生活开支更为有利一些,并且对家属承诺,假如选择了第二种方案,无论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多少,家属收到的款项都不会少于第一种方案的金额,少了会由公司补足;而超出的数额,公司方也不会向家属追回。死者家属不清楚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对自己更为有利。为此,调解员指出,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均应依法、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希望公司方从关爱员工、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按最高的标准给予补偿,让家属得到更大的安慰,希望家属能够依法要求补偿,死者系自身原因意外猝死,不能随意要价,并且人死不能复生,只有尽快解决纠纷,对生者才是最好的交待。在调解员的劝慰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19日,佛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死者家属方(乙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甲方一次性支付83985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给乙方;由于甲方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理赔款由承保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如超出83985元的亦全部补偿给乙方;不足部分由甲方在保险公司理赔到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甲方同意在签订协议之日额外一次性现金补偿20000元给乙方。
3.甲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乙方办理死者火化及丧葬费用。
4.若任何第三人对本协议书法律效力和乙方非因工伤死亡补偿数额向甲方提出异议成立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司法所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调解过程中,要注意当事人的层次、性格、思维方式的不同和案件类型的不同,从而组合成各种各样的调解对象,对此调解员也要有适合不同调解对象的调解方法。对于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自己的权利缺乏理性认识,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护自己利益的当事人,调解员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引导当事人考虑和接受调解。必要时,调解员也可以提出建议性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选择。此时,调解员应注意当事人的接受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调解意见要明确,但表达方式要缓和。而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比较有能力保护自己权利的当事人,调解员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让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人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自愿且主动选择调解。
本案例中,调委会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的第三方,既要看到死者家属由于文化水平低、对自身利益认识不足的一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其沟通,并且从他们的角度出发,提出更有利的调解方案,最大限度保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也要维护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引导企业从依法依规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尽可能多补偿这个已经失去顶梁支柱的家庭,给他们多一点关爱和帮助,这也是企业对于员工的一种人文关怀,更体现了企业的风采与气度。劳动争议情况各异,一定要从争议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