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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麻栗坡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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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4478118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姚某,女,44岁,因跌伤右侧髋部疼痛,不能活动,家属叶某于2017年10月21日15:23分将其送到麻栗坡县某医院外科治疗,入院后经院方诊断:姚某为右侧髋骨骨折;右侧趾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前缘骨折。院方根据诊断结果,采取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进行治疗,并积极完善术前检查,同时将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告诉其家属叶某,患者及叶某表示明白,要求手术治疗。同年,11月1日,院方在全麻下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术中由于出血较多,采取止血措施依然无法控制,到15:50分患者出现心律失常,在这种情况下,院方采取积极相应措施进行抢救,但都毫无效果,叶某于同日16:40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在痛苦悲愤中指责院方存在完全过错,要求院方给予赔偿。为避免死者家属出现过激行为,院方立即通知了栗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协助解决此纠纷。县医调委得知情况后,立即安排调解员赶到现场参与协调解决。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表明了工作身份。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且自愿的情况下,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后,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诉。死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院方在实行手术过程中处理不当所致,院方应负主要责任。院方认为,医院从诊断、手术、采取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是按照程序进行,患者死亡属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及赔偿金额确定。

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调解员建议家属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认为那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不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要求调解解决此事。调解员了解基本情况后,一方面让院方封存死者所有病历资料,另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思想疏导。让双方第二天到县医调委调解此纠纷。院方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的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对术前术中整个过程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同时,院方承认了过错,同意赔偿死者家属,但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

2017年11月2日,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医学专家团共同参与此案件的分析研评。

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由医学专家团进行现场分析,通过查阅患者相关病历资料,院方主治医生自述对患者诊疗的过程,分析术前、术中、术后各项环节等方面。医学专家团做出如下分析意见:

1、患者于2017年10月21日前往该医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姚某为右侧髋骨骨折;右侧趾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前缘骨折。采取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进行治疗,院方诊断正确,采取了相应医疗措施。

2、院方在全麻情况下对其患者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由于对手术区域相关解剖操作不够不谨慎,导致患者大出血,经采取止血措施依然无法控制,患者出现心律失常,进行抢救无效,导致患者死亡。院方存在过错。

3、综合考虑,院方对患者入院诊断无误,在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对手术区域相关解剖操作不谨慎,造成大出血导致患者死亡。医疗过程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在听取医学专家团的意见后,表示认同专家意见。院方也从中知道存在医疗过错。因患者为农村户口,调解员提出,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核算。死者家属表示认同。县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医患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一次性补偿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死者住院期间护理费、家属抚慰金等266090.00元。

2.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费用15320.00元。

11月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患者死亡纠纷,处理不好可能会发生危害医生生命安全、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问题。本案中,县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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