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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邢台市桥东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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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4467703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3日,俆某(女,26岁)因腹痛到邢台市桥东区某医院就诊,医院根据徐某描述的病史和体征,经过辅助检查,诊疗为宫外孕,要求患者住院治疗。住院后,院方按照宫外孕药物保守治疗,4天后复查B超,结果发现为正常怀孕。患者得知检查结果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医院的误诊给自己身体和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有可能会影响腹中的胎儿,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医院认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配合不到位,存在过失,不认同徐某要求的赔偿金额。徐某对医院推卸责任的态度很不满,2018年5月14日到邢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市医调委在征得医院同意后,受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患者和家属认为院方误诊误治,导致患者身体和精神损伤,要求赔偿8万元,医院认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有不配合医院的情况出现,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相关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研究讨论,认为该案医院存在过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讨论认为医院合理的赔偿金额应在3万元。在得到专家建议后,调解员对徐某及家属进行了多次开导劝说,患者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俆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2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

1.医院一次性向徐某给付人民币3万元,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医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患者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2.协议签署后,医患双方不得因此事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患者有证据证明用此治疗行为直接造成不孕,可另行起诉。

【案例点评】

面对纠纷,调解员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调解员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有法可依,合理预期;二分析利害,趋利避害;三要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终促成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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