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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邯郸市丛台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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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4467721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2日,刘某之子(男,10天)主因发现皮肤黄染7天入邯郸市丛台区某医院治疗。入院查患儿皮肤黄染明显,精神差,四肢肌张力稍高,且血总胆红素达386umol/l,给予蓝光照射等保守治疗后,患儿黄疸一度好转,但患儿依然精神差、易激惹、肌张力高,诊断:胆红素脑病。入院第二天,医院继续给予患儿蓝光照射等保守治疗,下午患儿出现吃奶差、反应差情况。16:55患儿出现口鼻出血症状,结合胸片考虑肺出血,上有创呼吸机辅助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场,最终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得知患儿死亡后情绪十分激动,医患双方在医院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儿死亡后,家属不同意移动尸体。5月的邯郸气温居高不下,患儿尸体一直在新生儿科病房内存放,尸体已经开始腐烂。双方在医院争执不下,事情一直没有进展,最后,医患双方到邯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了解到纠纷的紧急,市医调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高效便民的原则,打破常规,及时启动了突发性医疗纠纷事件紧急响应预案,为医患双方开启绿色通道。一是快速立案,删繁就简,手续事后补办;二是快速进入调解,面对情绪几近崩溃的家属,调解员对他们进行了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患方一开始根本不信任市医调委,认为市医调委是医院搬来的救兵。调解员向患方介绍了市医调委是群众性组织,中立于医患之间,与医患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利害关系,减少患方对市医调委的不信任和抵触情绪,同时,建议患方从众多的家属中推选3名代表参与调解。

患方家属商议好调解代表后,调解员当即组织了首次调解,患方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刘某姑姑)告诉调解员:(1)小儿黄疸是很常见的病,绝不会危及生命。我们住院不到30个小时孩子就死亡了,实在无法理解。(2)婴儿的死亡是医院医生喂奶不当,呛奶所致,我们要求看医院的监控,医院谎称没有监控,不敢让我们看。(3)我们看到孩子时,小孩已经带上呼吸机了,带呼吸机医院并未通知家长。(4)我们认为医院的治疗和抢救都存在问题,对患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小孩妈妈的抚慰金,共计16万元。

医院认为:当时患儿入院时血总胆红素达386umol/l,已达到换血指标,向家长交代必须实施换血治疗,并书面告知死亡风险,患儿家长经商议后拒绝换血,医院才采取了保守治疗。患儿的死亡可能与酶系统发育不全,先天代谢异常有关,是不可避免的死亡,但考虑到患儿的死亡给家属带来的打击,医院愿意从人道主义方面给予患方1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患方家属不同意,建议患方去鉴定。刘某及其家属情绪即时爆发。

调解员认为医患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太大,刘某及其一起来的一众家属情绪不稳定,当即决定调整调解策略,分头做工作,开展背对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患方停尸闹事是违法行为,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另外,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劝说,不应该拿孩子的尸体为要挟手段获取赔偿,经过调解员依法入情的苦心劝说,家属表示,事情发生后全家人都非常难过,但医院解决态度不积极,他们完全是没有办法才用拒绝移动尸体的方法逼着医院讨要说法的,只要能解决这件事他们愿意配合医院先将尸体处理。解决了停尸问题,医院秩序得以恢复,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家属还表示尸体已经腐烂,根本不能鉴定。而且,小儿黄疸致死闻所未闻,医院过错显而易见,根本不需鉴定。调解员向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告诉他们先将孩子的尸体处理好,回家再找专业的人士计算一下赔偿数额,诉求范围既要合理又要合法。对于院方,调解员告知其代理人回去后首先跟家属一起先将婴儿尸体处理好,恢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要换位思考,站在家属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对此事件要态度积极,争取早日解决。

在接下来的几次调解中,调解员一方面反复分析案情,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另一方面,真诚的倾听,耐心的安抚患方家属,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与双方沟通。黄某表示:目前家中已乱成一锅粥,小孩爸爸现已抑郁,小孩妈妈听到噩耗后昏厥过去,现已住院。我们不同意鉴定,小孩已经没了,我们现在要以大人为主,根本没有时间去鉴定,我们可以让步,只希望能尽快解决纠纷。院方也表示,对于婴儿的死亡,我们医院也不能说一点责任都没有,同时也体谅家属悲痛的心情,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家属一定的赔(补)偿。

医患双方虽然都愿意做出退让,但对赔偿数额双方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又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开展背靠背调解。最后,市医调委的主持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结合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规定最终测算了赔偿数额,并就双方责任比例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16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市医调委达成赔偿协议:

由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家属6.7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这个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一场纠纷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高效化解。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产生后,作为相对弱势的患者,往往容易采取不理智方式,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要求医院高额赔偿,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导致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而且矛盾愈演愈烈,调解难度非常大。

本案就存在停尸的紧急情况,市医调委能够成功调解该案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市医调委快速反应,快速采取相应措施,特事特办,及时介入,掌控局面。二是调解员的积极疏导。尽量安抚家属情绪,向他们强调诉求要合理合法才能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三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通过一系列的交心、挖心战术,让双方向调解员吐露真实想法。市医调委专业、公平、公正、高效、严谨的调解工作,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和信任,使一起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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