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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李某某、怀来县某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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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446775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日23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怀来县某出口处倒车时与田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发生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所属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因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田某某以李某某和财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怀来县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进行调解。

怀来县人民调解中心接受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安排怀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与怀来县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调委)利用道交一体化平台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申请后,交调委、保调委分别安排调解员联合开展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分别与李某某、某财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对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征求意见,两被申请人均表示同意,并约定到怀来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调解室进行调解。

在正式调解前,调解员先分别与各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了解,通过三方当事人的阐述与查阅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调解员认为本纠纷比较简单,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只是财产损失,而且根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明确,双方差距不大,主要是涉及到李某某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此情况下,某财险公司能否直接代为赔偿是关键。另外赔偿金额需要得到某财险公司的认可,否则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得不到某财险公司的认可,不能及时理赔,将致使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

2018年8月14日,涉事三方按照约定时间来到调解室,首先调解员告知了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并向双方送达了书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告知各当事人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问题,建议大家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其次,调解员让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田某某提出请求李某某支付车辆损失1100元,某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出具了汽车维修相关票据。李某某表示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自己的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应该予以赔偿。某财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确认李某某车辆在本公司投保的事实,申请人的车辆损失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认可申请人的车辆损失1100元,公司愿意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的上述费用,但是需要达成调解协议书之后由怀来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了解各方的意见后,调解员认为保险公司能够直接代为赔偿,田某某的赔偿金额也得到了某财险公司和李某某的一致认可,纠纷的主要矛盾得到解决。

【调解结果】

经过最后对细节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三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1.由李某某按全责赔偿田某某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合计1100元。

2.上述赔偿款由李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于本调解协议达成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

3.申请人田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再无纠葛。

协议书签订之后,当事人各方向怀来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怀来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点评】

面对此较为简单的纠纷,调解员在调解之初便告知当事人心平气和才可使得纠纷较快解决,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引导下,理性思考和判断。此外,交调委与保调委联合调解,使得三方三方当事人最终愿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后续的互相推诿、执行协议的问题,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纠纷得以较快、有效、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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