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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家属与温岭市林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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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444927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张某,女,贵州人,今年52岁,2018年10月初到温岭市城北某鞋业有限公司上班。10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在上班时突然昏迷,被紧急送往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某是因患有高血压并伴有脑血栓而导致的昏迷。张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6天医疗时间共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张某丈夫彭某认为张某是在上班期间昏迷,要求公司老板林某支付医疗费并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提出赔偿人民币10万元的要求。林某认为张某是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昏迷,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支付医疗费和赔偿。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于10月19日共同向温岭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10月19日上午,彭某带着家属围堵在调委会,家属情绪激动,坚决要求林某按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并扬言要是不按工伤的标准赔偿就去林某公司闹事。调解员首先向在场人员讲明了聚众闹事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对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并慢慢平复家属的情绪,待家属情绪渐渐稳定后,调解员一步步摸清了家属的大致要求跟林某的态度。调解员深知人员众多,是解决不好问题的,要求家属撤离办公室,派代表进行调解,闹事解决不了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经过商量,决定由张某的丈夫彭某作为代表参加调解。彭某认为妻子张某是在上班的时间内,在公司里晕倒的,理因按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现在张某仍处于昏迷状态,治疗还在继续,为支付张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必须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万元。林某认为张某的昏迷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的,跟工作无关,不能按工伤赔偿,只愿出于人道主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各方各执己见,态度强硬,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看到这种情况,认为继续谈下去已不合适,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理清了相关法律关系,了解到张某与某鞋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彭某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若是职工本人因自身突发疾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伤者张某虽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是因其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昏迷,且超过48小时并未死亡,仍处于昏迷状态,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细致的做彭某思想工作后,伤者家属表示愿意做出让步,希望能尽快解决好此事,带张某回老家继续治疗。调解员向林某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分担。虽然张某是因自身疾病昏迷不属于工伤,但希望林某从人道主义及伤者家庭条件困难等角度,换位思考,将补偿金额提高,给予适当的补助。经调解员悉心调解,反复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林某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拿出人民币5.5万元作为对张某生病的援助(包括运费、路费等),并结清张某的工资。

经回访,当事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伤者张某的昏迷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调解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受害人昏迷未醒,让伤者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让双方当事人能互谅互让,是本案调解的落脚点。调解员适时以法律为标准,做到依法立威,以德感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做到了用法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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