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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吴某家属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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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4443316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珠海市斗门区某村集体建设厂房出租。租赁厂房的五家企业称治安不好,为了保障企业办公环境的安全,村委会收取企业物业管理费聘请保安值班。当时已满65岁的村民吴某得知此消息后,主动应聘。村委会每月支付其2000元工资。之后,吴某以方便休息为由,坚持让村委会安排其上夜班。因此,吴某一个人负责了两年多的夜班。2018年8月1日,吴某如常值夜班,但在值夜班的过程中猝死。第二天早上5时,上早班的同事发现了吴某的尸体,报警后经法医鉴定为猝死,死亡时间约为发现时的5小时前。

当天,死者家属收到死亡通知后,情绪十分激动,直接向企业提出70万的赔偿要求,并指责村委会及相关企业为了剥削廉价劳动力而雇佣已经67岁的死者负责夜班的安保工作。企业和村委会均称,是死者本人到村委会要求安排工作并以夜班好休息为由多次主动要求上夜班的,所以村委会才安排其上夜班的。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家属逐步将赔偿金额降至18万,但企业只愿意补偿4.8万元的人道主义慰问金,双方意见分歧极大。8月2日,死者家属采取过激的行为,到企业大吵大闹。

8月3日,死者家属直接到区信访局上访,并扬言如果当天晚上没有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就会采取过激行动(如将死者的尸体运到事发地点)。区信访局按照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将案件指派给井岸镇综治中心,中心将纠纷移交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同时表示综治中心和司法所同时介入,随后安排公职律师及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死者家属因赔偿金额与企业分歧极大,导致死者家属多次吵闹,调解工作一度难以开展。经调解员的耐心安抚及说服教育,死者家属终于静下心来听律师对其的法律风险分析。据了解死者吴某属于退休人员返聘,且没有与企业、村委会签订相关劳动协议,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因为死者已经是退休人员而且死因是猝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工亡;基于双方的关系参考以往案例,一般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补偿。同时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吴某虽因个人原因死亡,企业对此并没有过错,但企业确实又是劳务活动的受益人,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同时,律师也征求了家属的意见,是否愿意进一步查明死因,如果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建议死者家属申请尸体解剖,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死者家属表示尊重死者,不进行尸体解剖。虽然死者家属已清楚案件的法律关系,但依旧坚持没有达到目的继续走极端方式。调解员立即告知死者家属如果走极端方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死者家属理智处理此事。之后,调解员决定先让死者家属回家休息冷静一下,保持电话联系。

当晚,工作组立即约谈村委会与涉案的5家企业(到场4家,1家未能到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来协商此事。协商时企业也坦言都是亏本在经营,并在来之前咨询过律师,每家企业还是坚持原来的补偿金额0.8元,合计4万。见此情形,调解员明白再分析法律关系已无太大作用,只能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调解,同时调解员也抓住村委会与企业的多年合作关系,希望企业能谅解村委会的难处,村委会之前也只是想帮助企业及村民,没有料到会好心办了坏事。晚上9时,终于有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愿意提高补偿金额,其他的企业代表也表示回去汇报后再考虑适当提高。调解员根据两步走的调处方式,一方面,与5家企业再商议提高补偿标准的事情,另一方面,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终于有了破冰局面,调解进入了暖色阶段。

8月4日下午,工作组再次约谈涉案的村委会、企业及死者家属等三方当事人。死者家属再次来调解时坦言已经火化了死者的尸体,并表示愿意退一步。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后,终于在傍晚6点达成协议,最终和平化解此纠纷。

【调解结果】

经工作组多方面的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如下:

1.五家企业基于人道主义,各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共计10万元,8月6日五家企业将慰问金给予物业出租方村经济合作联社,由村经济合作联社转交给死者家属;

2.在签订本协议后,所有的死者家属不得再到五家企业所租赁的工业厂房内外和村委会吵闹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不得影响上述五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村里的正常秩序;

3.如有其他死者家属再提出异议,由签订协议的死者家属进行处理;

4.双方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就本案之间的主张权利义务关系就此了结,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5.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全部表示,所有未提出的条款,均为自愿放弃。

8月6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均到村集体建设厂房现场履行协议,五家企业将10万元补偿款当场交给死者家属。

【案例点评】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受害人在工作期间猝死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此时用工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案例,建议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村委会本是好心,既帮助企业请保安,又帮助村民就业,没想到却导致纠纷发生。

面对此纠纷,调解员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厘清利害关系。之后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背靠背调解,建议由五家企业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最终和平化解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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