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焦某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RTHZ154416902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焦某某为沁水县某村村民,2018年6月在北固线沁水县某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入院治疗10天。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当事人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者焦某某出院后担心留下后遗症,要求肇事方王某某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规定的费用外,另行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但却不愿意做司法鉴定以确定后续治疗费用,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8年7月,伤者焦某某和肇事司机王某某第一次到沁水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安排调解员进行了调解。调解员首先仔细查看了焦某某的出院小结,了解了焦某某的伤情,并与王某某进行了沟通。王某某表示,车辆购买了保险(全险),只要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王某某愿意全部赔偿。那双方又为何产生争议?
在与焦某某的交谈中得知,焦某某担心留下后遗症,想争取一些后期治疗费用,但在如何确定费用上双方发生了分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即焦某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须确定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予以支持。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调解员建议焦某某做司法鉴定,以便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焦某某表示怕麻烦不愿意做司法鉴定,其亲属也表示不做鉴定,要求当天就结案。调解员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的告知焦某某,其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只是现在对未来的一种担忧,在损害结果没有确定之前,凭借自身生活经验推测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无法准确计算赔偿标准。司法鉴定机构是确认伤者伤情的权威机构,司法鉴定报告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焦某某自身而言,不仅可以清楚的知道事故的损害后果,而且可以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去做司法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次进行调解。
7月9日,双方带着司法鉴定报告,再次来到镇调委会,表示双方均认可鉴定结果。在此前提下,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的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相关费用加以计算,确定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162元,焦某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王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2162元。
7月1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事故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伤者经历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由于对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及费用知之甚少,在调解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急于调解结案。调解员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为双方指出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依据《解释》、结合当事人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为理性准确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