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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等与奎屯市某物业公司、某自来水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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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RTHZ15437589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奎屯市某小区68号楼的自来水总表出现故障了。某物业公司员工在检查时发现自来水总表无法计费,无法维修,只能更换新表,更换水表预计所需经费6500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所需经费应由68幢楼住户共同承担。但68号楼楼栋长丁某某代表该楼居民表示费用应由某物业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承担,不应该让居民自己承担。事情僵持三天后,2017年11月18日,丁某某代表某小区68号楼居民来到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受理此案。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某物业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一同前往现场实地察看,专业维修人员对自来水总表进行了检查,发现确如某物业公司给出的结论一样,自来水总表已坏,无法维修,只能更换。现场勘查完后,调解员分别与丁某某、某物业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各方对此事的看法和态度。丁某某认为,自来水总表出现问题,就应该是物业和某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居民怎么能为他们的责任进行买单;但某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负责小区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自来水总表坏了,和日常的维护没有关系,就算是划分责任,也应该是居民和某自来水公司的责任;而某自来水公司则认为自来水总表坏了,应该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更换自来水总表的钱就应该是居民自行承担。了解了三方的想法后,调解员立即着手制定调解方案,查阅了大量与城市供水有关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请教。在充分掌握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后,调解员又一次召集丁某某、某物业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进行调解,由于丁某某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及时采取了分别调解的工作方法对三方进行调解劝说,并立即与消防大队联系,为停水群众进行应急供水保障,为居民解决临时性生活用水问题。

调解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内容,指出某自来水公司存在有过失行为,应为居民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免维修更换费用;其次,告知某物业公司在更换水表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和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地配合帮助解决水表更换中遇到的困难;最后组织丁某某等人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五条相关内容,告知丁某某等人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内所有权人分担。丁某某在了解了相关法规、某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给出的承诺后,当即表示尽快组织收缴材料费,做到不拖不欠,不耽误正常维修。经过反复的解说、沟通和协调,最终居民代表丁某某、某物业公司和某自来水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三方签订调解协议:

1.更换总水表材料费5000元、安装费1500元,共计6500元。某自来水公司同意减免1500元的安装费,材料费5000元由某小区68号楼居民共同承担,由楼栋长负责收取。

2.截止2017年11月21日下午19点前,楼栋长将5000元材料费交某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材料费交某自来水公司并督促及时更换总水表。

3.某自来水公司要确保21日21点前完成水表更换,为居民提供正常用水。            

在调解员不懈的努力调解下,历经7天的物业纠纷终于得以解决,某小区68号楼水表更换工作顺利完成。

【案例点评】

该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协调,提高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很有必要。二是把各类矛盾纠发现并消灭在萌芽状态,单元长、楼栋长和网格化巡逻队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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