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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楚某与张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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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RTHZ15435394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11时30分,楚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路段时,与幼童张某发生刮碰,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长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且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楚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当事人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年仅3岁的张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观察治疗,住院57天出院。张某的父母与楚某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了首次调解,但对于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在交警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进行调解。调委会询问双方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伊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进行了首次调解。张某的监护人王某要求楚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两万元,楚某要求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赔偿费用,并提出按照规定儿童没有误工费,赔偿只应包含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一共三项合计12619元,张某住院期间自己还支付了500元饭费,这样算下来也有13000元之多。而且出事后张某家人竟然对自己进行骚扰恐吓,心中十分不满。王某提出孩子受伤期间自己无法上班,这期间的误工费用应该纳入赔偿范围。

由于双方争议焦点差距较大,受害方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起来,调解员当即对受害方家属进行了规劝,对双方不负责任的说法进行了批评。同时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劝导张某监护人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并告诫他们恐吓威胁他人是违法行为。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他们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中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待调解员解读完相关规定后,调解员观察到双方当事人戒备心理逐渐消除,心理状态逐渐趋于平和,但又下不了决心。为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调解员当机立断,宣布当天调解结束。次日上午继续调解。

9月11日上午八点半,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调解员再次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双方从起初的沉默不语到最后打开心结。楚某表示愿意根据《解释》适度提高赔偿金额,调解员结合王某方实际损失,提出了调解建议,最后王某接受了调解员建议表示同意。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27日,当事人楚某与当事人张某家属王某共同到县交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楚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凭票据)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3000元。

【案例点评】

作为调解员不仅要分清事实,而且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为了单纯的化解矛盾,置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顾。这就需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要找出纠纷焦点,还要依法帮助和引导受害方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本案中,调解员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就双方的赔偿争议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了有效沟通,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最终达到圆满化解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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