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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日县潘某三人与魏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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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4327736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潘某三人经人介绍来到桑日县某防撞墙钢筋工班组务工,该钢筋工班组由工头魏某承包。潘某等人来到该班组时,该班组正在等待工程开工,所以魏某也未安排他们开始工作。一个月后,潘某三人不愿再继续等待工程开工,准备回老家务工。临走前,要求魏某支付工资和往返路费,共计10500元。
魏某认为潘某三人自来到班组后,从未工作过,自己不应支付其工资和往返路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潘某三人前往山南市信访局上访,要求信访局帮忙解决纠纷。由于纠纷发生在桑日县,因此山南市信访局第一时间将该纠纷移交到桑日县信访局处理,桑日县信访局经过分析该案案情,认为由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比较专业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案效果会更好,因此,桑日县信访局又将本案转交给桑日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员会接到转交的纠纷后,立即选派调解员调解本纠纷。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并询问是否同意由调委会调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
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的经过以及各自的诉求。潘某三人系经人介绍来到魏某承包的防撞墙钢筋工班组,介绍人当时告之工资是按日结算。调解员联系到介绍人证实了潘某的说法,但介绍人称当时并未承诺往返路费由魏某支付。魏某认为,工资按日结算指的是按实际工作的天数结算,潘某三人来到班组后并没有工作,并且,自己并未答应承担往返路费,因此自己无需支付潘某三人所要求的工资和往返路费。潘某三人认为自己来到魏某的班组未开始工作,是由工程未开工导致,责任在魏某,与本人无关;并且三人因等待开工白白浪费了一个月时间,魏某应该承担这一个月的误工费,标准应该按照介绍人所说的工资标准计算。双方意见相左,争吵愈发激烈。调解员为防止双方矛盾激化,将潘某三人与魏某隔离开,分别对双方进行劝解。
调解员向潘某表示,经过核实魏某并未承诺支付往返路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定,以及相关行业习惯,要求魏某支付往返路费不合理,就算起诉到法院,最终拿到往返路费的可能性也极低,倒不如直接向魏某要求支付一个月的误工费,尽早解决纠纷,减少损失。潘某表示往返路费可以再商量,但一个月的误工费必须按照当初答应的工资标准结算。调解员向魏某分析,潘某三人一个月没有工作,是由于工程一直未开工,而非其个人原因导致,作为用工方的魏某应该负主要责任,魏某按照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误工费合情合理;并且根据向有关单位了解,工程不久就开工了,到时候再临时招工是来不及的,不如支付给潘某三人误工费,请求其继续留在工地。魏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赞同。调解员将自己的相关建议又告诉潘某,并劝导他们工程不久将开工,现在回到家也无法立即找到工作,不如继续留在魏某的工地。潘某三人商量后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就误工费支付方式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成功调解。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7日,魏某和潘某三人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是魏某当场支付潘某三人一个月的误工费共计9000元;二是潘某三人继续留在魏某工地工作。

一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魏某的工地已经开工,潘某三人也开始了工作。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也是越来越多,劳动争议纠纷的数量也就随之攀升,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调解这类矛盾纠纷时一定要注意防止纠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本案中,在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有激化的苗头时,调解员就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劝解,有效地避免了矛盾激化。
发生劳动争议,有些时候并不是双方的利益出现冲突,而是双方无法冷静地进行沟通。调解员的任务就是让双方冷静下来,从能够减少其损失、保证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分析利弊。本案中,调解员转变调解思路,劝导潘某三人留在工地,既避免了因回乡一时找不到工作造成的损失,又为魏某节省了另行招聘的成本,同时保证了双方的利益,彻底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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