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达县噶某与车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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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54323409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车某是江达县某建设项目部工人,2018年9月20日,在驾车前往项目工地上班的途中,被噶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造成车某汽车车尾有明显划伤,噶某摩托车严重损坏,噶某轻微擦伤。噶某情绪非常激动,随即对车某破口大骂,引起周围村民围观。车某一再向噶某解释,发生事故是由于噶某违规驾驶,没有与自己的汽车保持安全驾驶距离,噶某一听车某说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事故,更加生气,与车某发生肢体冲突。江达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调解员索某刚好经过,见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立即上前将二人分开,避免二人矛盾激化,并劝说二人可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争吵和暴力行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引发违法犯罪。最后,二人同意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索某向乡调委会负责人反应情况后,又委派一名具有丰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经验的调解员普某赶往事故现场与索某一起对车某与噶某间矛盾纠纷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
在普某到达现场之前,索某先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将事故证据进行固定,然后帮助车某、噶某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以保证交通顺畅。索某还向围观的群众、车某、噶某进行了询问,基本掌握了矛盾纠纷的情况,并向已到达现场的调解员普某介绍了纠纷的详细情况,与其仔细研究制定了纠纷调解方案。
按照既定调解方案,两位调解员兵分两路。索某负责调解前期对车某、噶某的安抚工作以及调解过程的记录,普某负责与当地交管部门取得联系,并将掌握的事故现场照片、录像以及车某噶某陈述、围观群众的书面证言通过手机传给交管部门,请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当地交管部门很快就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告知了普某,普某随即将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告诉噶某并劝说噶某,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此次事故的责任在于噶某违规驾驶,没有与前行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建议噶某心平气和与车某协商。
经过调解员劝说,噶某承认了错误,并表示事故中自己的摩托车损毁严重,并且自己也有擦伤,能不能各自负责事故中自己的损失。调解员及时将噶某变更后的诉求反馈给车某,表示噶某因看见自己摩托车损坏严重,才会一时气急骂了车某,现在噶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同错误,想向车某道歉。调解员劝解车某,其汽车只是有些划痕,损坏并不严重,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建议车某考虑一下噶某的建议。车某对调解员表示,自己上班已经迟到,噶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必须赔偿自己误工费200元、车辆维修费150元。调解员普某又对车某进行了劝说,纠纷发生到现在,也就耽误车某两个多小时,让噶某赔偿200元的误工费有些不太合理,建议车某仅让噶某赔偿其汽车维修费。车某表示同意调解员普某的建议。
调解员普某又开始劝说噶某,作为本次事故的责任人,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情合理,而且车某的车辆损失虽然不大,但赔偿150元一点都不多,建议噶某考虑一下。经过调解员普某的反复劝说,噶某最终同意赔偿车某的汽车维修费150元,双方矛盾纠纷成功调解。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车某放弃误工费赔偿要求;
2.噶某向车某道歉,并赔偿其150元汽车维修费;
3.噶某自己承担自身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案例点评】
本案就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作为调解员,遇到纠纷及时受理、及时调解的行为值得借鉴学习。
面对纠纷,调解员未立即劝离围观群众,一是需要询问其所看到的纠纷发生过程,掌握纠纷的证据和基本情况,为调解打基础。二是为了通过现场调解对围观群众进行教育。调解员基于事实和证据,借助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的结果,从情理和法理展开分析,而顺利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