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蔡某某家属与乌海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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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429609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蔡某某(男,60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2018年6月14日因“体检发现肾囊肿三天”入住乌海市某医院,初步诊断:单纯性肾囊肿。6月19日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术,术后卧床休息、监测生命体征,药物补液对症治疗。6月21日患者下地行走。6月23日4:55患者下地如厕后出现胸憋、气短、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大汗淋滴、意识模糊,急行血常規、心电图、心脏彩超等相关化验检查,建立静脉通路,请心内科会诊,给予吸氧、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后患者经抢救无效于6:57宣告临床死亡。死者家属就蔡某某突发死亡一事向院方当事医生提出诸多质疑点,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要求院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做经济赔偿,经过多次与该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死者家属申请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征求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医疗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了解纠纷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医方代表和死者家属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死者家属认为院方医生在患者术后未进行用药干预而造成患者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应对患者的死亡负全责,还不同意尸检,并提出诉求870000元。而医方认为肾囊肿是泌尿外科常见疾病,外科干预腹腔镜手术治疗肾囊肿已经成为治疗肾囊肿的主要办法,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并无过失,并表明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医方从诊断、手术、护理、抢救过程都未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当事医生对患者的死亡也深表遗憾,如果死者家属对院方医生的诊疗过程心存疑虑,院方愿意配合死者家属通过合法程序解决此纠纷。
在医患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市医调委则认为解决此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调解员面对死者家属的高额诉求和院方的无责态度,建议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责任,对此纠纷案定性定责。经与医患双方沟通后,医患双方同意并共同申请某市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抽取鉴定组专家后,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最终鉴定结果:本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8月27日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调解员及时告知医患双方,并对其内容进行了说明,此后医患双方表示对此鉴定结果不持异议。但在调解员依据鉴定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计算时,医方提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以往法院判例,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全部损失的20%-40%,在此基础上院方可以考虑按照30%的赔偿比例向患者家属做出赔偿,如果按照责任比例上限来赔偿的话不予认可。而死者家属则提出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比例内,一定要争取最大赔偿,此次医疗事故中由于院方的一定责任已导致患者死亡,所以要求院方必须按照40%的赔偿比例来进行赔偿,如调解不成,必要时会选择起诉医院。
面对这样的两难境地,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法,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医患的思想工作,经过数次与医患沟通后,根据沟通情况和对医患内心动态的掌握,了解到医患双方虽然表面态度很“僵硬”,但实际内心都想迫切解决纠纷的心态。尝试打破僵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为主要赔偿依据,提出按照35%的赔偿比例来赔偿,在计算赔偿金额的过程中,调解员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内容“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三)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四)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六)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结合本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最终明确对死者家属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具体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作出理赔计算方案。之后,调解员多次与院方和死者家属沟通,运用情、理、法结合的调解方法与医患双方充分协商。特别是对死者家属一方,以情理触动家属,倾心尽力疏导,希望医患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化解纠纷。最终,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此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10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市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向死者蔡某某家属赔付人民币264145元,于2018年10月17日付清。本调解协议书签署后,死者蔡某某家属不再向某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死者蔡某某家属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署完毕后,市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事后,市医调委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最终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途径成功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赢得了患方家属的信任,用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家属看到调解成功的希望,最后在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为目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情、理、法”,机动采取“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找准问题所在,引导双方当事人调整心态,适时提出调解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圆满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