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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王某与宋某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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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4287320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白山市浑江区王某与宋某是上下楼邻居关系,宋某居住在王某家楼下,王某系房屋所有人。王某家自2018年3月1日开始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震动噪音较大。因宋某认为王某家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严重影响了其身体健康及正常生活,于2018年3月。以王某在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时造成其居住的房屋剧烈震动,影响其生活为由,来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王某的调解申请后,首先联系宋某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接受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的详细情况及诉求。

宋某要求王某停止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并称:由于王某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噪音特别大,他开始出现恶心、心慌、想吐症状,慢慢手抖得特别厉害,以至于他这个从未以前心脏从未出现过问题的人发生了“房颤”,给他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要求王某赔偿治疗费 763元、房屋修理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9037元,共计20000元。
    王某认为宋某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宋某从医院开具的证明是风湿性心脏病,只能说明气血循环健身机的使用对原告生活有一定影响,但不能证明是使用气血循环健身机就导致宋某发生心脏病。经向医生了解,风湿性心脏病是由于其他感染性疾病导致的。且宋某要求赔偿房屋修理费200元没有根据,应该出具相关证明。故不同意宋某的请求。

调解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针对宋某提出的治疗费、房屋修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2万元的赔偿要求,查阅了宋某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资料以及当时拍摄的照片材料。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宋某所说的心脏病是由王某家使用气血循环机造成的,且房屋修理费没有依据,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一周后,宋某申请进行第二次调解。宋某委托相关机构对王某所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的振动及噪声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其所使用的气血循环机确会使居于楼下的产生烦躁,且王某的气血循环机经另案处理不得继续使用,故可证实王某使用气血循环机已给宋某身体带来一定的损害,王某应给予适当的补偿。王某表示可以适当给补偿,但是宋某要求的数额大,他不能接受。此时,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调解员劝解王某,其在使用气血循环机时,未考虑到其所使用的气血循环机使楼下的宋某产生烦躁、恶心、心慌等症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确实给宋某身体带来了一定的伤害,致使双方间产生矛盾。同时,调解员劝解宋某,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在自家使用气血循环机,不违反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德,因而,对于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予以支持,但鉴于其身体情况特殊,其可申请一定补偿,但必须合理。同时,调解员从情理上劝解王某,基于宋某的身体特殊情况,建议王某给予宋某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听到此,宋某表示愿意基于人道主义和邻里情谊给予补偿,随后调解员提出方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由王某补偿宋某2000元。

【案例点评】

调解员充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责任界定,调解员利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解,从情感上加强了双方当事人的邻里之情。因噪音确实危害到了宋某的身体健康,调解员参考以往类似情况的案例,结合宋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对外界噪音的反映要敏感于常人的特殊情况,从情理上劝解王某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补偿,最终使得纠纷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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