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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张某某家属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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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4287023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9日10时5分许,天气晴。黑龙江省庆安县某乡村民陈某某驾驶其本人的黑MHXXXXX号轻型货车,沿某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城区交汇处时,与从东侧进入某公路并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村民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侧面相撞,造成张某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8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张某某上有父母,下有二个未结婚的儿女,家庭生活压力较大,要求陈某某一方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但因双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差距实在太大,双方一直僵持不下。为此,双方于2017年12月15日共同向庆安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当日上午,调委会在交警事故组参与下主持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但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尚未下来,死者方提出的高达626200元的赔偿金,陈某某一方只同意赔偿70000元,双方差距较大。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提出等事故认定下来后再行调解,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察看、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检验、鉴定结论等,于12月20日下午作出“陈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用与张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作用基本相当,故陈某某、张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据此,调解员主动上门,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双方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但大家在处理涉及具体赔偿费用意见上仍存在很大差距。

12月29日下午,调委会与交警事故组在交警队会议室进行第二次集中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做得细致到位,加上死者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的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双方已经具备一定的和解基础。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双方当事人一同测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金额,经过八个小时的细致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陈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张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0000元(医药费除外);

2.医药费由张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陈某某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3.此协议生效后张某某家属不再追究陈某某任何责任。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死者又属于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因此诉求期望值较高,双方存在的分歧较大。加上当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本次事故的鉴定意见尚未下来,因此当时调解难度较大。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把本次调解的重点转为认真倾听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自的想法等稳定双方的情绪,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为下一次调解做准备。

由于调解员前期工作主动,从法、情、理上启发引导,使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法律关系简单,责任明了,使下一步调解工作有了很好的基础。

在第二次调解时,死者家属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和多方咨询,更多地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期望值也趋于客观实际,急于要求以调解的方式拿到赔偿款,尽快了断纠纷回家;而陈某某也充分认识到了对死者家属造成的伤害,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以求得死者方当事人的谅解。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法律引导,加上调解员依法测算赔偿数额,双方均心服口服,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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