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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贡县杨某与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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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4280957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1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辽BXXXX号轿车行驶至左贡县某镇一个沙场时,由于桑某的藏BXXXX号大型货车停放在路边,阻碍了双向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并且货物高度已经遮掩了前后的视线,杨某刹车不及,与其发生事故,造成辽BXXXX号车头损坏,右侧大灯粉碎。桑某要求私下解决,但由于桑某认为事故责任在于杨某,而杨某认为事故责任在于桑某,二人争执不下,于是杨某向左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警。经过认定,事故责任应由桑某承担。桑某不认可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并与杨某发生争执,交警大队的民警立即通知了左贡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请其调解桑某与杨某二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接到交警大队的通知,交调委立即委派调委会的调解能手李某赶赴纠纷现场,对纠纷进行调解。到达现场时,李某发现虽然桑某和杨某由于交警大队民警在场,并没有做出过激的行为,但从二人的表情看出,二人情绪激动,随时都有发生过激行为的可能。所以,李某请求交警大队的民警帮忙,先将二人分开。

然后,调解员李某又立即向交警大队民警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并分别与桑某、杨某进行交谈。交谈中,调解员李某一面积极回应着二人对对方的指责和抱怨,一面及时向其询问纠纷的具体经过以及对解决纠纷的基本态度。经过交谈,二人情绪基本冷静下来,并表示他们还有工作急着去做,希望调解员尽快帮忙调解;调解员也基本了解了纠纷的全部经过。调解员经过对纠纷仔细全面的分析,认为成功化解本纠纷的关键在于桑某,因此调解员再次与桑某进行了交谈。调解员询问桑某,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事故责任鉴定过程的说明和杨某行车记录仪拍摄到的事故经过等证据,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足以证明交警大队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是合法、合理的,他为什么不认可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桑某表示,其实自己并不是真的不认可交警大队所做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只是害怕杨某会因此向自己索要高价的赔偿。调解员建议桑某,先向自己信任的汽车维修部询问杨某车辆大概的维修费用,再与杨某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桑某从比较信任的朋友处了解维修杨某车辆所需费用后,调解员告诉杨某,桑某已经认可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二人可以协商具体的赔偿方案了。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二人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最终在赔偿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成功化解。但是由于桑某违规停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要对桑某进行罚款和暂扣其违规车辆,桑某又因此与交警大队民警发生争执。调解员赶忙上前将桑某拉到一旁又对桑某做起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首先,此次交通事故起因于桑某违章驾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内容,罚款和扣押违章车辆是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违法必究是法治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被处罚的;其次,如果其妨碍民警执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桑某听完调解员的教育后,表示希望可以先将货车上的货物送到1公里外的送货地点,再扣押自己的货车。经过调解员与交警大队民警协商,民警表示这样做并没有违法相关的规定,允许桑某先将货物送到送货地点,但是桑某送完货后要配合民警将货车开到违规车辆暂扣停车点。桑某表示同意,本次纠纷彻底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桑某、杨某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向杨某道歉;

2.桑某赔偿杨某车辆维修费6500元,并当场支付。

【案例点评】

在本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将当事人双方分开进行交谈,并且积极回应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指责和抱怨。这样做不但有效的避免了当事人双方可能会由于言语刺激导致的矛盾激化,还稳定了纠纷当事人的情绪,为后续顺利的调解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很多纠纷在发生后,往往是由于对对方的不信任造成了双方自行协商的障碍,本纠纷就是一例。本纠纷中当事人桑某由于害怕杨某会因为事故责任鉴定结果,而索要过高的赔偿金,才假装不认可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鉴定结果的。这使得双方失去了进一步协商赔偿金的前提,因此双方开始的自行协商并没有成效。调解员的立场是中立的,桑某对调解员是比较信任的,因此,桑某开始就向调解员坦白了自己不认可事故责任鉴定结果的原因。而此时,成功调解纠纷的关键就是,调解员想方设法让双方产生一定的信任。本纠纷中调解员的做法是,让桑某先找一个信得过的汽车维修部,了解一下维修杨某汽车大概的花费后,再与杨某协商赔偿金额,这样桑某对杨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就会做到心中有数,对杨某就产生了一定的信任,这才使得二人在赔偿数额方面顺利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才顺利的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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