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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云龙县某中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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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427087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死者杨某,男,58岁,2018年5月14日15:25因“乏力、腹痛”到云龙县某中医医院入院就诊,家属表示杨某已近两天未进食,期间以饮酒为主,现感到乏力,但无发热、畏寒,观察无气促、呼吸和困难等现象,杨某已有30余年的饮酒史,酒精肝损伤多年。经接诊医生诊断后,初步判断为酒精肝,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检查并治疗,但患者家属拒绝立即住院检查,要求医生在门诊给予输液治疗。患者于当天17:30静脉输液完毕生命体征平稳,步行出院。

当天17:35时,杨某昏迷,再次送到中医院门诊,值班医生当即进行抢救,见患者平卧于椅子上,小便失禁,呼之不应,查患者无意识,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当即给予心肺复苏、静脉注射等一系列抢救,但患者于18:09宣布临床死亡。双方就死亡赔偿引发纠纷。

某中医院向上级医院及主管部门作请示汇报,县医院及县卫计局高度重视,恐矛盾激化,发生恶性事件,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请示。党委政府立即安排部署,介入此纠纷,安排云龙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主任杨某某组织人民调解员,同信访局、综治维稳办公室、卫计局、司法所迅速开展工作,同时部署公安部门做好安保工作,要求务必和平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2018年5月15日,县医调委在此医疗纠纷进一步调查了解,死者长期酗酒,无酒不欢,入院看病时已7天未进食,送医时身体已经出现了各种反应,但是死者生性较固执,认为自己是多年老没毛病,长期就是吃点药、打点针就会恢复,检查之类就是浪费钱,加之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故不愿意检查住院。死者是在输液完毕走出医院不到10分钟就昏迷,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杨某的死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次医院给死者进行的输液治疗导致的,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双方争议焦点为:如何划分责任?是否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在征得当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力求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平达成协议。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为尽快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死者所在地镇村组干部也配合做死者家属工作。经调解,死者家属逐渐变得理性、务实。通过对整个医疗就诊程序及措施分析,患者在入院时不如实提供自身相关情况,院方诊断后,坚持要求杨某住院接受进一步检查而遭家属拒绝,医院对杨某注射的针水均为温和滋补的营养液,没有致敏药物,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医院已做到提醒与要求的义务,加之患者出现昏迷时,院方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对于患者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认定院方承担轻微责任。院方指出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医院直接赔偿金额的界限是10万元以内,赔偿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经过鉴定明责。建议家属做司法鉴定,但家属方出于当地风俗习惯,坚持不进行鉴定,也不愿意走诉讼等法律途径,要就协商解决。基于以上情况,调解员经过通盘研判分析,提出不进行尸检鉴定的情况下,因杨某系农村户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同时参照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来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方案,供当事双方参考。最终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本着公平、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帮助医患双方测算赔偿金额。经县医调委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县医调委的疏导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免除死者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

2.款项于2018年5月16日一次性转入死者长女农村信用社账户;

3.当事人自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院方索要资金。

【案例点评】

1、任何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配合协调,此纠纷诉诸法律后信访、综治维稳、卫计、县医调委等多方介入解决,多角度全方位配合协调,不仅反映了现代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说明了“群众事无小事”的重要性,也更加体现了“访调对接”在未来化解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

2、在“医调”与“医闹”之间,平衡往往难以把控,尤其是在医疗水平、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几个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种病态的“攀比”,严格意义的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难度不断增大。

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管纠纷调解的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及时公正地化解矛盾,并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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