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家属与遂宁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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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4234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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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5日,年轻气盛的李某某(14岁)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冲动之下,用菜刀砍伤了自己的左手臂,于当晚到遂宁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伤口长5厘米,深至桡骨,肌肉部分断裂,伤口无法自行愈合,容易形成空腔,造成感染,有手术指征,为此,医生建议患者进行手术治疗。3月28日,李某某在手术室接受清创缝合术,麻醉消毒后,不明原因出现心率骤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却无效死亡。
小手术引发死亡,患方家属无法接受,李某某父亲李某邀集亲友在医院拉起横幅,摆放遗像,讨要说法,现场聚集起70余人。当日14时,遂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3名调解员在接到医院调解申请的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现场,与民警一道疏散围观群众,将死者亲属引导至医院会议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一开始,李某等死者亲属指责医院草菅人命,不给个说法就同归于尽,并且担心受到不公正待遇,不愿意调解。调解员对死者年纪尚轻就遭遇不幸表示同情,“顺”着亲属方的思路“投其所好”,安慰他们“患者是因为一个小伤口就医死亡,放在一般人身上,都会认为是医院出现了问题,但究竟医院的问题出在哪里,我们就是要搞清楚弄明白。” 死者亲属因为调解员的“认同感”,情绪稍有缓和。调解员继续解释,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协议也是自愿达成,即便调解不成,还有其他合法途径。后患方亲属认为可以一试,同意接受调解。
在了解清楚事情起因经过后,调解员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先安慰患方情绪,引导妥善处置尸体,再劝说双方当事人通过鉴定明确死因和理清责任分配问题。
在安抚情绪的同时,调解员多次引导李某等死者亲属方坐下来与医方进行对话。因考虑到他们医学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又不清楚,建议他们去找律师进行咨询。19时许,在家属方有代理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始了首次正式调解。调解中,要求双方当事人分别派出5名代表参与调解,以避免因为人多口杂,出现不利调解推进的情况。
调解中,死者亲属方代表首先提出质疑:手术有没有做的必要?麻醉有没有问题?要求查看手术监控录像。医方答复:手术室内没有安装监控,做清创缝合术有明确的手术指征,死亡原因医院无法确定,如质疑手术有问题,要弄清楚死因,可做司法鉴定。
调解员适时提出:既然双方都对死因有疑问,科学的方法就是“检查”尸体(考虑到死者亲属的感受,特意把“解剖”二字说成“检查”)。死者亲属方不愿移尸,调解员明确告知,根据相关规定,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医院,任何人都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停尸要挟。极力劝说亲属同意尸检,因死者年龄小,死因又不明,更要给死者一个公正的交代。一番耐心劝说后,患方也最终同意移尸,但对是否尸检始终未明确表态。
3月29日上午,调解员通知双方到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因前期做了大量劝说工作,有了基础,加之死者亲属方律师建议进行鉴定,亲属方也终于同意做鉴定。为推动纠纷尽快解决,调解员建议鉴定费用暂由医院垫付,医方同意。经双方协商后,拟定委托四川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尸检。
就在当天下午,调解员接到李某电话,认为在外省选机构更公平公正,希望更改鉴定机构。征得医方同意后,为防再有变故,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更改了尸检声明,双方同意由医调委委托鉴定,确定了由重庆某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同时进行病理解剖与药物毒化鉴定。待双方当事人当场完成书面委托后,医调委也立马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约定了专家第二天进行尸检。
3月30日上午,专家来到遂宁市殡仪馆对尸体进行解剖,根据规定,双方当事人派出代表旁观尸检过程。因该案件情况特殊,为科学客观的得出准确结论,专家须经多方论证才能得出最终的鉴定报告。
7月31日,医调委收到鉴定机构邮寄来的尸检报告书,调解员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前来领取。
8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调解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拆开快件取出尸检报告。报告中指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右心大量气体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报告分析认为原因是在清创中,过氧化氢分解释放氧气,在局部创伤口形成高气压,压迫气体进入小静脉管腔,造成的空气栓塞。据了解,该死亡原因在医学上是极小概率。
鉴定报告出来了,调解就有了基础。
8月3日,双方当事人再次来到市医调委调解室。李某甲提出,因为是在清创过程中造成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全责,要求赔付1200000元。而医方认为有责任绝不回避,但还差一个过错责任的鉴定。
随后在“背对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因为鉴定的等待时间过长,死者亲属不愿再做过错鉴定。针对双方当事人都迫切需要找一个较为科学的赔偿依据的情况,调解员提议可启动专家评估,医院也表态,如评估出医院有责任,赔偿就高不就低。死者亲属同意了此建议。
死者亲属提出要亲自选取评估专家,医调委立即就选择专家的事宜进行接洽,很快从医疗专家库选取了4名专家参加评估。
8月7日,4名评估专家根据病历与尸检报告书,对李某的医疗纠纷进行了过错责任评估。评估认为:医方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手术有指征,方式正确规范,无麻醉禁忌,麻醉方式正确,麻醉操作用药规范,但有行为存在缺陷,抢救记录不详尽,术中有几种用药未作记录,发生病情变化,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患方,推断心腔内气体与双氧水冲洗有一定关联。
8月9日,医调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4次调解,医院表示目前医疗手段对这种极小概率的意外死亡无法预见,也明确表示尊重专家评估意见,愿意承担责任;死者家属转而不谈责任系数,只谈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劝说,医方表示出解决纠纷的诚意,愿意让步,全额承担医药费、殡仪馆费用、鉴定费用。死者亲属方最终也同意参照评估意见依法索赔。
调解员多次当面协商,打电话做工作,翻阅法规条例,为患方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多方做医院工作,逐步缩小了医患双方的差距。最终,医院认可承担次要责任,按照40%的系数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9月5日,在医调委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在医院医务科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患者尸检及毒物鉴定费用16200元,尸检当天产生的伙食费450元,及患者在殡仪馆产生的停尸费、火化费等费用28776元由医方承担,计入赔偿范畴。
2.死者住院费4643.63元全部由医方承担,计入赔偿范畴,预交款3900元退还给患方。
3.按照《侵权责任法》核算,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27201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2000元。
综上,医方共计承担赔偿金354086.3元,除去已垫付的,还需支付乙方307916元。
经协商,赔偿款当日就打进李某的银行卡上。协议签订后,患者家属握着调解员的手多次表示感谢。至此,一桩医疗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中,死者因小伤入院治疗死亡,亲属情绪激动,正式调解前,调解员花了大量时间安慰亲属情绪,安抚工作也贯穿调解始终。调解中,调解员情理并重,一方面引导鉴定(尸检、过错责任鉴定),以专家评估意见作为责任系数参考,秉承依法依规调解的原则。另一方面特别注重温情调解,注意言语措辞,同时满足死者亲属更换检验机构、自行选择评估专家等合理诉求,让他们卸下心理防线,接受调解,促使了调解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