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重庆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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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RTHZ154201230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区某街道某村建厂,生产净水材料和外包装等。由于生产的液体和生产用水渗漏,污水流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刘某某栽种水稻的田里。2012年,该水稻田年产稻谷大量减产。经刘某某与公司协商一致,从2012年起,公司租用刘某某该水稻田,租期4年,年租金计算方式为:该稻田面积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1.6亩计算,亩产按1200斤谷子计算,稻谷单价按照2012年市场价每斤1.35元计算。从2012年至2015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支付刘某某该块稻田租金2592元。
2016年,公司认为渗漏的液体和生产用水已经处理,因此不再租用刘某某该承包田,刘某某收回承包田自家耕种。2016年秋收后,刘某某发现该承包田亩产减产,认为该承包田减产原因系公司原污染残留所致,遂找公司协商减产补偿事宜。2017年1月,公司同意给刘某某两年的稻谷减产补偿,2016年按每亩400斤的谷子补偿刘某某,2017年以亩产1000斤谷子为标准计算,产量低于1000斤的,公司将补差价给刘某某。刘某某认为污染仍然存在,要求公司2017年以亩产1200斤谷子为标准计算,且提出不管是2016年还是2017年都要按照承包田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2.8亩计算,而不是按以前租赁协议的1.6亩面积计算。双方因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不一致,先后经村干部及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多次调解均未果。2017年12月,双方就环境污染补偿问题矛盾升级,刘某某扬言“若还解决不好污染补偿纠纷,我就堵公司大门。”12月29日,村调委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2017年补偿稻谷亩产是按刘某某要求的1200斤谷子计算,还是按公司主张的1000斤谷子计算?该水稻田是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1.6亩计算,还是按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2.8亩计算?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刘某某认为,公司生产的液体和生产用水到现在都有渗漏,导致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水稻产量。自己2017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耕种,稻谷产量顶多亩产800斤,公司应以每亩1200斤的标准进行赔偿;加之该承包田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是2.8亩,如果还按照1.6亩计算,其损失就更大了。公司则表示,2017年刘某某耕种该承包田的水稻产量已经不低了,本地稻田一般的亩产也就1000斤谷子,只愿意以亩产1000斤稻谷为标准进行补偿;对刘某某所说的该承包田自己测量面积2.8亩的问题,公司认为,2012年至2015年租赁刘某某承包田都是按1.6亩计算的,现在提出按2.8亩计算,纯属故意刁难。
实地调查掌握真实情况。调解员先对该承包田、公司污水处理池及排水道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发现公司生产的液体和生产用水确实还有少量的残留,承包田临近公司一侧田边泥土呈黑色,如果公司不整改,矛盾必定会愈演愈烈。随后,调解员在走访附近农户及村社干部中了解到:近年来,本地水稻亩产一般在1000斤左右;本地农村承包地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要多一点点,很正常,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没有经政府认可,土地承包、转包以及国家发放农业补贴款等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背对背阐明调解法律依据。调解员找到公司负责人,根据调查的事实,以法析理,公司生产应做好环境污染预防的工作,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公司应当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争议稻田的水、土壤进行环境污染测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不存在,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还规定,对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还有可能受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同意双方再次坐下来调解处理纠纷,并尽快对处理液体和生产用水的池子进行改造。
调解员随后与刘某某沟通,刘某某提出争议承包田按刘某某自己测量面积2.8亩计算,实在不符合本地承包地面积计算的常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的规定,该承包田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1.6亩算有法律依据。如果坚持按2.8亩算,只有先申请政府重新丈量并确权,确权后是多少亩按多少亩计算。这样一来,要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时间可能会拖得更长。
面对面促成一致意见。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双方弄清楚了争议纠纷的事实情况和调处法律依据。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重庆某有限公司补偿刘某某2016年、2017年承包田稻谷减产补偿款2000元。(1.6亩×400斤×1.35元/斤×2年≈2000元)
二是刘某某按照协议对该承包田继续耕种;
三是2018年及以后,重庆某有限公司补偿刘某某该承包田的稻谷减产补偿款的稻谷单价按当年市场价计算、面积按1.6亩计算:由重庆某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在刘某某见证下对该承包田进行检测,如若合格不再补偿;若检测报告仍然有污染,按污染程度的比例每年以每亩1000斤谷子的标准计算补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件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案情看似简单,但案件调处却涉及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侵权责任等多部法律法规。因此,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前,必须考虑多方因素,先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了解争议点,再实地查清实际情况,找准法律依据。为促进双方和谐相处,避免激化当事人的情绪,调解员在背对背以法析理的基础上,再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置,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环境被污染后,有一定时间的残留污染,为防止双方再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中建议污染方及时彻底处理好污染源。同时,促成双方达成对后期环境污染补偿的一致意见,有效预防了矛盾的后期纠纷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