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家属与宁波市鄞州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缝纫机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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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RTHZ154200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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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籍贯贵州,2018年8月起在鄞州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工人,从事安装、拆卸钢架等工作。2018年10月6日上午8时许,张某某在鄞州区某缝纫机厂(以下简称某厂)拆卸钢棚时不慎从高7米的架子上跌落,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当晚,张某某的几十位亲属随即从老家赶来宁波。由于张某某亲属赔偿金额要求太高且家属人数众多,场面一度混乱,而某公司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承担高额赔偿费用。3天时间内,张某某家属与某公司反复谈判,某公司与某厂推诿扯皮,几方之间就赔偿金额等关键问题久争不下。经某镇派出所协调,张某某家属与某公司选择共同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后,调委会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安监所、派出所协助掌握案情、把控现场事态。
调解员与张某某家属、某公司、某厂在正式调解前分别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首先确定以下两点事实: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张某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关事实显示,某公司获得资质后,7月开始正式招工营业,张某某于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工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拥有工资支付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明材料,故可认定死者张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张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并且张某某先前就职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哥哥的公司,从事同类工作,一直支付养老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适用该纠纷属于工伤范畴,符合工亡赔偿条件。
第二,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某公司经济实力薄弱,无法独立承担,作为用工单位的某厂同意分担部分赔偿金额。本案中,某公司与某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但考虑到某公司的的经济实力和死者家属的利益,某厂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赔偿金额。
调解员认为该案件存在四个难点:第一,死者家属众多,内部存在分歧。第二,死者家属与某公司双方极度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互相不信任。第三,某公司与某厂之间推诿扯皮,某厂拒绝出面与死者家属协商。第四,死者家属急于将死者带回老家安葬,时间紧迫。
针对两点重要事实和四个难点,调解员在调解中采取了以下几项调解措施。
1.“互联网+调解”云端资源一键定制
第一步是树立法律威信,平息猜疑,确定赔偿金额、款项。考虑到双方极度缺乏法律知识且诉讼缓慢、律师费昂贵、时间紧迫的情况,两位调解员利用省司法厅下发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一体机的赔偿计算系统、云端法律库、案例库,一键形成了工亡赔偿法律咨询意见书、工亡问题咨询指南、工亡典型案例、赔偿项目清单、工亡调解文件清单等多份法律咨询材料,详细列明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所需材料、相关流程、法律依据等,专业书面意见面前,法律威信不告而宣。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优质法律资源指导下,家属内部达成一致,调解员迅速取得双方信任,达到法律“先发制人”的效果,在结合《劳动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详细说明了每份材料的内容、依据后,剑拔弩张的事态迅速偃旗息鼓,调解进程得以加快,最终双方根据咨询材料和现实情况迅速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补偿款等共计108万元。
2.“调解+心理”抓住根本主动出击
第二步是在某公司与某厂之间展开“小调解”,确定各自赔偿金分担比例。在厘清死者家属与某公司之间的矛盾之后,调解员另外召集某公司与某厂协商具体赔偿责任分担问题。调解员选择各个击破,首先利用先前形成了一系列材料,打消某厂的侥幸心理,使其接受了总计1080000的赔偿金额。然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虑未来生活条件、发展需要,仅愿意承担130000元的赔偿金,甚至一度崩溃落泪。调解员向其严肃说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并动员某厂共同劝导某公司,鼓励其将眼光放远,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情与法双管齐下,结合某公司与某厂的经济状况,双方同意各退一步,由某公司赔偿300000元,某厂承担780000元赔偿。
3.“调解+普法”保姆式顾问透明化解答
最后一步,普法贯穿调解,平息死者家属内部分歧,彻底明确调解协议事项。兼顾死者家乡风俗不同、急于安葬的实际需求,三方同意按照处理后事进度分三批支付款项。然而在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前,风波又起。一部分死者亲属产生了调解协议即“免责协议”的错误认识,认为签定调解协议即认定某厂不再负责,赔偿款等后续事项无人保障,家属内部就是否签署产生分歧。为了使死者家属信任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调解员针对疑惑一一解答,并对案件全过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透彻地说明,以案释法,保证将依法处理,全程监督直至全部款项到位,并在自助机上现场演示了所有材料的生成过程,利用视频咨询功能联系律师在线答疑解惑,死者家属均终于安心。人民调解员与法律智能自助机强强联合,高针对性的调解过程获得了双方的高度信任和认可,案件终于一锤定音,尘埃落定。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9日,在调委会主持下,各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鄞州区某公司与鄞州区某厂共同赔偿张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984098.8元;另行支付给张某某家属补偿款合计人民币98907.2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080000元。
2.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生效当日,某公司向张某某家属支付人民币300000元;遗体运至某高速服务站后,某厂向张某某家属支付人民币300000元;遗体火化完毕后,某厂向张某某家属支付余款人民币38余万元。
3.本协议履行后,不再追究某公司和某厂的民事等相关法律责任,今后各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