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RTHZ15420057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程某经人介绍从老家南川来到沙坪坝区某建筑工地打工,工作内容为从事勤杂;程某与工地老板龙某协商每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两月后,因为程某踏实耐劳,龙某觉得程某工作卖力,主动提出每月增加100元工资。
2016年7月,该工程完工后由于资金问题龙某拖欠程某人工工资共计32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程某多次向龙某讨要工钱,龙某却以无钱为由躲起来;随后,龙某根本不接电话,程某就联系不上龙某了。
后来,程某打听到了龙某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某社区,于是从南川老家赶来,却发现龙某早已将该房屋出卖搬走了。程某拨打其电话还是不接,眼看唯一的线索中断,根本无法联系沟通龙某。于是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街道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调解帮助。
调委会经过努力查找,查找到龙某妻子的电话。调解员第一时间与龙某妻子取得联系,讲清事由,并告知程某做工时间、工程具体地点和欠薪金额等。但龙某妻子说,自己并不清楚有这个事,需要问龙某有没有这件事情,把情况了解后,再做回复。如果真有此事,会让龙某抽出时间及时到调委会来与当事人协商,想办法解决。
【调解过程】
2018年9月13日,当事人程某和龙某双方共同来到调委会要求调解。对此,调委会先行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等相关事宜。双方表达了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真实诉愿后,调委会受理了纠纷,并安排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和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写出或口头陈述意见及要求;最后,建议双方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协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当事人程某提出:由于龙某于2016年至今欠工资3200元,两年多利息是200元;南川到重庆主城的车费往返6次700元;餐饮费120元、话费20元;误工费900元;这些费用共计5140元应当由龙某支付、承担。龙某提出:不同意程某提出建议和金额。拖欠工资的确是没有办法,一时拿不出钱是自己的错,自身也不想这样做,一切都因外面的工程款没有收回来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无果而终。
调解员果断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找当事人做工作。调解员先找到龙某,根据《人民调解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龙某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龙某讲清劳动者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任意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程某之所以提出如上要求也是龙某自身造成,程某打电话自身又不接电话,还把程某拉黑,程某为了找到龙某,更是花费了千辛万苦。自身没有收到钱,不能作为长期拖欠工资的理由。如果程某到法院起诉,龙某是一定败诉的。程某的工资(钱)不多,希望龙某尽快筹钱,避免损失扩大。
调解员接着做程某的工作,向程某表示,讨要工资历经千辛万苦,所提出的间接损失等也是合理的。但龙某作为一个小包工头也不容易,拖欠了这么长时间的工资也确实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看是否能够考虑一下放弃提出的工资以外的补偿。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程某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自愿放弃工资以外的赔偿要求。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13日,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认同程某在工地打工期间,龙某拖欠其工资3200元;
2、程某自愿放弃往返车费、劳务费、利息等;
3、三日内龙某以转账方式付给程某所欠工资3200元。
9月21日,电话回访履行情况,得知龙某已转账到程某的账户,程某已收到了被欠工资;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社区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运用相关调解技巧化解双方分歧;让双方当事人明白“起争执”会面临什么结果和“化解争执”有何好处,然后促使其冷静思考,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本案中,调解员合法、合理、有力的调解行为,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的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的回访,既能掌握履行情况,也可了解到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