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王某家属与安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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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RTHZ154198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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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安某驾驶汽车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了正在步行的王某,致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安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的协调下,安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000元的丧葬费,对死者进行安葬。但对于后续的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申请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死者的妻子贾某要求安某赔偿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50000元。安某某表示已支付了30000元的丧葬费,并表示愿意再向亲戚朋友借钱凑200000元赔给对方,再多的话由于家庭困难,实在无力承担。
由于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死者家属一方情绪逐渐激动,气氛变得紧张,调解员当即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规劝和安慰,并对安某某不负责任的言语进行了批评。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详细地给他们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计算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死者的实际情况以及《山西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帮助他们计算了合适的赔偿金额。死者年龄63岁,按照2017年《山西省道路交通赔偿标准》,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8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424元,依照该标准,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为326604元,丧葬费30000元,共计356604元。加上存尸费、运尸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80000元。为打消双方的心理质疑,调解员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条款进行了逐条解释,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从心理上动摇了死者家属的期望值,也对安某逃避赔偿的心理进行一定程度的扼制。
调解员观察双方当事人都有所触动,为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考虑的时间,加上时间已到中午,宣布当天调解结束。次日上午继续调解。8月26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场。调解员首先对死者妻子贾某进行了劝解,建议他们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贾某表示可以降一点,要求赔420000元,但安某表示在昨天的基础上再加1万。此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明白,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双方已进入心理上的相持阶段,俗称“拗”,双方拗到心理疲惫期后,才会选择让步,于是调解员陪着双方拗到下午5点半后,贾某先开了口,要求按标准规定赔380000元的基础上再加5000元。而安某依然表示无力赔这么多。
在与安某家属接触中,调解员发现安某的一位亲属王某是退伍军人,从部队转业后回水利局工作,现已退休,思想素质较高。调解员采取了迂回法,单独把王某请到室外,请他帮忙做安某的工作。王某表示对死者非常同情,又对调解员详细讲述了安某的现实困难,实在拿不出那么钱。但他表示他如果安某同意,他可以帮助安某贷一点款,同时希望调解员给死者家属进一步做做工作,不要再多要了,以此争取事情早日解决。于是调解员再次宣布调解暂停,由安某先筹集资金。
9月6日,调解员接到安某某的电话,说钱已筹好,调解员立即联系了贾某,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7日,当事人安某与当事人王某家属贾某共同到县交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安某负责赔偿王某住院抢救费、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存尸费、运尸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
【案例点评】
通常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在有人员重大伤亡的时候,赔付方要求尽量少赔,索赔方则漫天要价,导致矛盾重重。为了能使双方都以互谅互让的高姿态对待纠纷,调解员不仅要熟稔法律法规,依法帮助和引导受害方计算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还需要耐心细致,对肇事一方摆事实,有理有据的让其接受合理的赔偿要求。在本案中,调解员细心观察,熟练运用“拖延法”“迂回法”等调解技巧,抓住突破点,在法律的框架下,从肇事方亲属入手,另辟蹊径,使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