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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连江县某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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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417516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6日,患者林某到连江县某卫生院就医, 经该卫生院诊断为:1.高血压病3级(高危);2.类风湿性关节炎;3.间质性肺炎;4.慢性胃炎。林某在该卫生院住院2日后感觉病情未有好转,于2018年6月8日前往连江县某医院检查,诊断为肺部感染(真菌性肺炎)。后又经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回连江县某医院住院治疗, 总计花费2.2万多元。

患者林某对连江县某卫生院未及时准确诊断其病情提出质疑, 认为当时该卫生院未诊断出其患肺部感染(真菌性肺炎),使其病情延误,该卫生院应给予经济补偿。而该卫生院认为,乡镇卫生院医疗器械落后,未配备该项检测设备, 不能归责于院方。医患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9月6日,医患双方共同前往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经济补偿责任问题。林某表示,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未能及时诊断出自己的确切病情,使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额外增加了其转院治疗费用,理应给予其经济补偿。卫生院则认为该院未配备该项疾病检测设备,未诊断出该疾病责任不在院方,医院不存在过错。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并劝导林某,体谅理解乡镇医院在硬件设备上的不足,而且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也尽了最大努力,希望其降低补偿数额要求。另一方面,调解员也做院方的思想工作,对医院因医疗器械设备造成这样的结果表示理解,希望院方考虑林某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适当给予帮助。经过多次背靠背协调沟通,林某表示可以降低诉求,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林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和慰问,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8日,医患双方在镇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1.卫生院充分考虑患者林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于社会责任及人道主义精神同意支付给林某人民币9000元整。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林某不再向该卫生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镇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次纠纷,调解员充分了解掌握了纠纷原委,明确了争议焦点,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安抚患方情绪,并对院方表示体谅理解,取得了医患双方的信任,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基础。然后,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努力缩小双方差距,最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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