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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刘某某家属与彭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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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4174251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5日,抚顺县刘某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在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彭某驾驶的从公路西侧向北左转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彭某双双受伤,两车辆彻底损坏,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大队事故中队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上道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无其他违法情况,故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后,双方对责任划分予以认可,但就死亡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根据涉案当事人彭某、死者刘某某近亲属代理人的自愿申请,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将刘某某与彭某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移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认真审查了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材料,并依法再次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出具了本案受理决定书。在展开调解前,调解员对本案的有关情况再次核实确认,了解到当事人刘某某近亲属以“生命高于一切”要多少钱都不为过为由,向彭某索要50万元死亡赔偿金,达不到目的就伺机上访或围攻彭某代理人。而彭某代理人以“家庭困难”为由,申明只能赔偿10万元。刘某某近亲属和彭某及其代理人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产生纠纷焦点。

据此,交调委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办案民警)紧密配合,认真研究和制订调解方案,耐心细致的分别做当事人双方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思想工作。首先,安抚刘某某近亲属的思想情绪,告知恢复理性才能解决问题。其次指明当事人刘某某和彭某在此起事故中的各自过错和责任划分,向他们解释《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等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赔偿,索赔过高或过低法院都不会支持。调解员本着为死者近亲属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同时确保彭某在赔偿问题上公正的思想,背对背的劝说当事人双方近亲属,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调解员对死者刘某某近亲属阐明赔偿范围和金额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向刘某某家属表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不是主观故意造成的,如果因失去亲人的悲痛提出高额赔偿,超出肇事方的赔偿能力,调解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增添诉累不说,法院也会依照赔偿的计算标准合理进行判决,并告知他们要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计算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金额。又劝说肇事方彭某,死者家属失去了亲人,同时也失去了家庭主要劳力和收入来源,我们尽力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才能取得谅解,最终达到事结案了,大家重新走入正常的生活轨道。通过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代理人在态度上赔偿数额上开始松动。同时,交调委联系当事人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领导、村委会干部,帮助交调委一同做当事人双方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员、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村委会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村委会干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初步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到交调委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书:

1.根据公安机关事故责任的划分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由彭某用现金支付方式,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某近亲属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

2.签订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死者近亲属不再相互追究责任,不再以任何方式提出其它诉求。本起由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案一次性处理终结。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交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员在随后的案件回访中了解到,彭某已按照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6万元,刘某某近亲属对彭某表示谅解,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在调解过程中,交调委作为调解矛盾纠纷的第三方,客观的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利各方面,坚持依法赔偿和联合调解等方法相结合,根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制定调解方案,将法、理、情融汇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中。专职、兼职调解员坚持依法受理、依法核查、依法调解、依法结案,最终达成依法赔偿的调解协议。

此次调解工作有以下几点供学习借鉴:1.以案说法,以情说理。2.分析利害,缩小差距。3.灵活变通,通力合作。调解员注重运用灵活的调解方法,为调解成功调动了一切资源。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者近亲属在赔偿数额上僵持不下的关键时刻,通过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村委会干部及家族有威望的长者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工作,是此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法、理、情的真情互动下,达到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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