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与光泽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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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RTHZ154173234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傅某某,女,24岁,因产前疼痛,于2018年4月30日下午7时许入住光泽县某医院待产。入院后妇产科医生对其进行了常规检查,发现胎心监测NST评分为4分,胎儿有宫内窘迫情况,院方认为情况紧急,应立即作剖宫产,在准备手术过程中,胎心监护NST评分为2分。8时50分开始手术,随后娩出一男婴,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婴儿宣告死亡。产妇术后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转入ICU监护治疗。之后院方将手术结果告知家属。
家属情绪激动,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医院手术不及时;2.产妇进入手术室后手术情况不明,婴儿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告知;3.婴儿的死亡是否因院方手术不当导致;4.产妇术后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是否因医院未及时发现导致。
5月4日,患方家属纠集了20多名亲属来到光泽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要求医院赔偿。
【调解过程】
患方家属提出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其他亲属也在一旁指责院方代表,施加压力。见此情景,调解员将患方家属引导到调解室,向其讲解医患纠纷调处规则,阐明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导患方正确行使权利,理性解决本次纠纷。
4日下午,患方家属又对医院封存的病历提出疑问,怀疑医院修改了病历,如:胎儿的抢救情况并未告知,却在《婴儿护理记录单》上记载“持续抢救30分钟,与家属谈话后家属放弃治疗”等,认为病历作假。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调解过程中,院方代表的解释未能让患方家属信服,患方家属情绪激动,愤然离场。
之后,调解员多次与患方家属沟通交谈,指出其采取谩骂指责、中途离场等方式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建议患方家属推选出一名代表参加调解,以免人多嘴杂,影响调解效果。经调解员多次沟通,患方家属最终推选出一名代表,并提出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并承担患者入院后的全部治疗费用。
根据《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诉求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专家库中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征询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经医患双方同意,医调委向上一级医患纠纷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
5月24日下午,医患双方代表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专家咨询。根据病历资料和双方陈述,专家咨询意见认为:患者傅某某在4月26日至28日曾住院2天,尿糖阴性,但未查血糖,4月30日急诊入院未查血糖,医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承担次要责任。专家咨询意见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患者家属代表提出,胎儿死亡应赔偿死亡赔偿金;患者在之前的孕检过程中未查出有糖尿病,在产后却被查出糖尿病,这些情况赔偿都要考虑在内。院方提出胎儿娩出已无呼吸,不具备赔偿条件,且产妇的糖尿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医院的诊疗并无关系,同意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患者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部分医疗费。调解员告知双方,本纠纷中的胎儿娩出时是死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患者的胎儿死于腹中,胎儿并没有脱离母体,仍然为母体的一部分,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胎儿不能算作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人,无法取得死亡赔偿金。听了调解员的解释,患方家属代表表示接受,不再主张死亡赔偿诉求,同意降低赔偿数额。见此,调解员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等关于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测算,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了调解建议,经反复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1.8万元。
2.患方所欠医疗费由院方承担。
该起医疗纠纷就此了结。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之所以得到圆满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员审时度势,运用调解技巧,及时要求患方家属推选调解代表,有效把控了调解现场局面,确保调解顺利进行。二是调解员充分发挥医调委专业优势和作用,及时咨询上级医调委专家意见,得出让医患双方都信服的咨询结论,为调解打开了局面。三是调解员及时释法,打消了患方家属不合理的诉求,为纠纷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