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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周某与覃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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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RTHZ154028427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7日晚,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界市某医院出发,经S228线驶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当晚22时10分许,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镇某路段时,撞倒道路上的行人覃某后,周某驾车逃逸,造成覃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险情未采取正确措施,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和抢救伤者,未能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覃某虽有过错行为,但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先就死者安葬问题进行了协商。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等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故请求张家界市永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坚决要求安葬费与赔偿款一次性赔偿到位。为让死者及时入土为安,交调委立即选派优秀调解员组织死者家属亲友与肇事人家属首先就安葬事宜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从情感上进行安慰受害人家属,一方面结合法律法规、办案程序向受害人家属讲清赔偿需要分两步走,首先解决好安葬问题,让死者入土为安后,再按程序谈后续赔偿问题。受害人家属接受了意见。根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湘公交传法(2018)165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死者安葬费的标准为32997元。通过给双方家属阐述法律规定及晓之以理的劝说,双方先达成了40000元安葬费的协议,死者终于入土为安。

接下来,双方就死亡赔偿金由交调委主持进行第二轮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调查了解,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多少。一是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者的姐姐和妹妹认为肇事者驾车逃逸,极度不负责任,而且死者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强,虽然没有小孩和父母,但死者与姊妹之间建立了不可欠缺的亲情。因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一共不能少于450000元。肇事者对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伤害深感歉疚,但肇事者逃逸的原因主要是家庭条件差,担心无法赔偿,想避免家属遭到牵连伤害才逃逸的,现肇事者在押,家属和亲戚们最多只能筹集50000元赔偿款,要是赔偿额要求过高,那就等待法院的依法判决。

经过调解员给双方做工作,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员向保险公司咨询、申请,保险公司愿意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110000元。调解员随后又向死者家属做工作,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得到死亡赔偿,但不能提出过高要求,否则难以调解,只能由法院判决。随后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进行了详尽说明,并对提交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员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为258720元。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问题,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应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如要求过高,也很难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死者家属当时仍不愿意让步,双方为赔偿数额僵持不下,调解没有成功,只好终止。

人民调解终止后,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经过法官的提示和引导,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再次到交调委申请人民调解。经过当事人的事实陈述,质证,调查等,加上死者家属亲自到过肇事者居住地了解了其家庭情况,在调解员的劝说引导下,最后由死者的姐妹提出赔偿要求,除支付的40000安葬费外,另要求周某军赔偿死亡赔偿金17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10000元。此时,经历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的覃某家属思想也有了转变,同意作出以上赔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如下:

1.肇事者周某自愿赔偿死者覃某家属的安葬费40000元;赔偿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70000元。

2.结案时由周某家属一次性给付覃某家属人民币60000元。同时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转账给付覃某家属人民币110000元。

本纠纷经过多次调解,几经周折最后调解成功。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周某军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选择逃逸,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及时报警,受害者家属非常气愤,如何转变受害者家属的思想是本案能否成功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当事人讲法律、说家常,通过法、理、情结合,循循劝导转变了受害者家属思想,能够将心比心替对方考虑现实困难,继而主动提出对方能够承受的赔偿数额,为案件成功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本案依据《人民调解法》,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湘公交传法(2018)165号》,以及对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进行灵活调处,成功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也是本案成功调解的要素与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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