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张家口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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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54025898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张家口市崇礼区产妇庞某(魏某之妻)因孕40+周,于2015年10月7日8点44分,急诊入张家口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告知家属,庞某阴道分娩有发生肩难产及产道撕伤及胎儿损伤等风险,家属要求阴道分娩。而后医生行阴道助产,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给予双侧会阴侧切,10点55分娩出一女婴。孩子出产房后,院方立即向家属交待产程过程中发生肩难产,不排能除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可能,后请骨科会诊,考虑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建议转北京上级医院治疗,家长同意。
魏某夫妇因孩子 “反应弱、左上肢活动障碍32小时”入住甲医院,经检查治疗,因左上肢活动无明显改善,医生嘱咐患儿家长尽快到乙医院神经外科就诊,进行康复治疗。因乙医院床位紧张,便辗转来到丙医院并于2016年1月29日行修复手术,2月5日出院。乙医院复查后,医生建议做长期康复治疗,以免出现骨头僵硬、肌肉萎缩等问题。2016年6月2日患儿到某按摩医院开始康复治疗,治疗项目包括: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推拿,手功能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等,治疗一直持续到现在,治疗费用已支出约50万元,今后还将继续治疗。随后患者家属因治疗费用等问题与接生孩子的某医院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某医院向张家口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2017年12月11日,医调委接到某医院申请后,立即派2名调解员进入现场调解,经与双方沟通,双方同意调解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19日提交了相关材料。
【调解过程】
调解员调查后,了解到魏某夫妇质疑:1.医院接生人员安排有问题,给孕妇接生的是主管护士和2名助产,并非医生。接生护士在把孩子拽坏以后才通知医生过来,为什么发现难产不选择别的接生方式,却要硬生生的把孩子的五根神经全部拽断。2.接生护士不负责任,入院后不给做B超等相应检查。3.接生护士判断不够准确,经验不够,明显腹部隆起很高,还是坚持让顺产。4.接生护士不专业,接生过程把孩子的神经拽断应负全部责任。
魏某夫妇诉求,魏某女臂丛神经损伤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两套解决方案。1.一次性解决。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儿200万元。2.某医院对于患儿已发生的治疗费用共计50万元一次性赔付,患儿后续治疗“实报实销”。
某医院认为:
1.医护人员对产妇及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2.产妇入院后,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行超声检查途中存在的发生胎儿娩出、脐带脱落等风险,以及阴道分娩过程中有发生难产、肩难产以及阴道撕伤以及胎儿损伤可能的风险,必要时行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医生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家属坚决要求阴道分娩并签字,故患方应承担责任。
3.庞某为妊娠糖尿病,临床各项检查均提示此诊断成立。妊娠糖尿病产妇易发生巨大儿,易造成阴道分娩时肩难产等巨大风险,肩难产与医院处置无因果关系。
4.该产妇为经产妇,此次妊娠孕期无产前检查,无相关化验及近期B超检查结果,且否认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该产妇入院情况紧急,出于对孕妇和胎儿生命安全的考虑,立即将产妇送至产房待查。分娩过程中,助产护士及时根据分娩情况采取措施,使产妇最终成功娩出胎儿,但胎儿娩出后呼吸、肌张力、反射均0分,接近死亡。经积极抢救后,新生儿哭声响亮。医院助产人员在分娩过程中对产妇及胎儿处理及时,肩难产在临床上很难预测及预防,臂丛神经损伤更是难以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挽救了患儿生命已属不易。经治医护人员分娩操作及抢救过程均符合诊疗常规、规范,积极正确无过错。
5.对产妇分娩前、中、后的情况,以及患者出生后的情况,医师均与患者家属详细沟通,且及时请骨科医生会诊,同时将会诊意见及转院建议告知家属,产妇及家属对此表示认可,所以患儿出生后第二天顺利转至上级医院治疗。医生与患儿家属沟通积极,转诊及时,不存在任何延误情况。
综上所述,医院认为对产妇庞某的分娩过程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对魏女抢救、转诊及时,与家属沟通得当,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魏女现情况与产妇妊娠期糖尿病,患儿为巨大儿等多种高风险因素有关,与医院处置无因果关系。表示同意一次性解决,但患方200万元诉求没有依据支持,故不采纳。并表示患者可去做司法鉴定,医院愿按照鉴定结果及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调解员了解双方诉求后,及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召开评鉴会进行讨论,一致认为魏某女发生左臂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有一定关系。之后调解员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医院,并多次与患者、某医院进行沟通。但双方仍态度强硬、各持己见,经与院方沟通,建议患者走医学鉴定或司法程序或者评残,医院表示同意。并将此意见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家属不同意走司法程序。
3月9日,市司法局接到市医调委协助调解的申请,研究决定由市综合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综合调委会)专家调解员指导市医调委调解工作。3月14日上午,市综合调委会专家调解员召集市综合调委会调解员和市医调委调解员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首先要让患儿家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使其情绪稳定下来,积极配合,妥善解决此事;其次,要让某医院认识到,在接生过程中有处置不当之处应承担相应责任,配合调解机构解决纠纷;最后,由调解员背对背与患儿家属及医院沟通,尽力协调。
3月14日下午,市综合调委会调解员赴市医调委联合开展工作,市医调委调解员与魏某进行电话沟通,魏某表示,先前的赔偿要求确实有点高,经过咨询,初步判断伤残等级为6级,经测算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160万元。之后,调解员与某医院联系,院方表示愿意赔偿,但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责任,如进行司法鉴定或医学鉴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走司法程序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来赔付。双方诉求仍差距较大。
而后调解员给魏某客观地分析了纠纷情况,并向魏某提出邀请全国知名专家进行后续费用的预估,经反复沟通,患方同意由专家进行费用预估。患儿父亲魏某带患儿去鉴定医院就诊,后将就诊结果与相关资料提交市医调委。市医调委及时将此情况告知院方,并将材料传送到某医院。
4月26日下午,调解员参加了市委领导主持的处理纠纷案件调度会,会后调解员根据会议精神立即与患儿家长及院方沟通,并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做了费用估算。院方对患者到某知名专家门诊做鉴定的真实性及康复治疗周期提出异议,要求以河北省收费标准执行。为此,医调委调解员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随后魏某女家长递交了《魏某女医疗事故赔偿明细》,并就费用明细进行了说明,总费用约335万元。院方也向医调委提交了医院赔偿明细,估算赔偿总费用为106.92万元。鉴于双方认知差距较大,特别是治疗周期及治疗费用的差距,双方见面可能引发矛盾冲突,调解员背对背劝解患儿家属,理性对待、合法维权,家属情绪才得以平静,之后返回。
8月11日,调解员对魏某女前期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所有票据进行了审核并收集整理。而后结合《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以及第十九条、二十一至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赔偿标准,结合双方实际,再次征求双方意见后,列出调解建议。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分析解读了以上法条和建议,在调解员的分析下,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建议。见此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就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患方收款凭据提供时机当面进行了协商,双方就协议具体内容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8月17日,市医调委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院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患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后期预估康复治疗至12周岁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肢体矫正费、残疾赔偿金(六级)、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5万元。此赔偿款直接汇入庞某账户,由患儿父母代为保管。患方向院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后,院方向患方支付赔偿款。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纠纷终止。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终结,患方不得再因此医疗纠纷向院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案例点评】
该案持续周期长,涉及金额高,魏某及其亲属不断到政府上访,解决起来非常棘手。因医疗纠纷问题专业性极强,故调解员借助专家鉴定意见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提高解决医疗纠纷准确度。调解员联合了各类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医疗专业力量,由其提出专业意见,使得调解结果更有说服力。同时调解员灵活使用背对背和面对面调解法,以案释法,结合相关证据和双方实际,提出合理建议,最终促成了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