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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昆明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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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4020172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张某到晋宁县某医院做剖腹产手术,医院在给患者注射麻醉剂时,不慎触及到患者腰部神经,致使患者产生右腿肌肉萎缩、行走不便、大小便无知觉等问题。经过医院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有所好转,患者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及损失费88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在术前已与患者签订了麻醉手术告知书,患者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坚持只赔偿5万元,就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4月9日上午,患者家属将医院的纠纷处理办公室围起来,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医生被堵在房间内不许外出,现场的气氛甚是严峻。

【调解过程】

晋宁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医院,看到医患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首先说明来意,稳定双方情绪,为避免纠纷激化,调解员对家属提出可通过患方、家属等代表,表达患方意愿与医院协商沟通,人多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患方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交流。但双方仍坚持己见,各执一词,情绪再度激动起来,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深入进行。调解员提出,第二天早上到县医调委调解室进行调解。

第二天早上,医患双方到达医调委调解室,调解员首先对患者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但是医院做手术必然存在风险,手术前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医患双方对损害后果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要建立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上,更要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患方的情绪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讲解后平静下来,赔偿金额方面也做出了让步,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损失38万元,或者要求医院负责患者治疗痊愈的所有费用。随即,调解员与医院协商,指出医院医生的失误确实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院方承认由于医生的失误造成患者的损失,但坚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责任,如调解协商的话愿意赔偿13万元;对于患者提出的要求医院负责患者治疗痊愈的所有费用要求,医院方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任何一个医疗机构都无法承诺患者治疗结果的好坏,院方愿继续为其提供两个月的治疗,费用由院方支付,在治疗的同时双方做相关医疗鉴定后再协商解决也可以。而患者方坚决不同意做医疗鉴定,坚持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或负责将患者治疗痊愈,医院方则决定赔偿15万元。由于双方赔偿金额悬殊、难以统一,当天并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事后,患方主动致电医调委,希望调解员能继续调解。

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调解员组织第三次调解,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争议焦点,在患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医疗行为作出分析和研评,提供了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引导双方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医院方赔偿患者方22万元,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县医调委主动作为,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赶到现场,了解矛盾纠纷原由,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平稳事态,安抚家属,避免冲突激化;及时将纠纷引出医院,有效防止了纠纷进一步激化,造成群体事件,确保医疗正常秩序不受影响。在两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调解员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给了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在患方要求再次调解时,调解员此时已经掌握了主动权,通过依法测算赔偿金额,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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