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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霍父诉某酒吧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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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JSLGLD153741063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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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父之女霍某(15岁)于2017年某日23时许进入被告某某酒吧(简称酒吧)包房唱歌喝酒,至次日5时许,在酒吧员工陈某陪同下到一楼网吧购买香烟、方便面,回包房途中霍某从消防通道的五楼栏杆处坠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协商无果,霍某将酒吧及其员工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酒吧及其员工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

作为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

酒吧的消防通道有安全隐患,被告陈某作为酒吧员工在霍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与其同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造成霍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陈某作为某某酒吧员工在霍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与其同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霍某跳楼自杀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酒吧消防通道有安全隐患,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未成年人霍某进入其营业场所超过营业时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酒吧承担30%的责任,其员工陈某承担10%的责任,霍父承担60%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是责任的分配问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1.死者霍某年龄15周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身生命安全亦负有首要注意和保护义务,但其未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其系故意从五楼跳下身亡,对其死亡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2.霍父为霍某的监护人,疏于监护,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3.陈某为酒吧的工作人员亦系霍某的朋友,其允许未成年人到酒吧玩,下班后未征得负责人同意,擅自滞留客人,在霍某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一直陪同,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陪同期间霍某跳楼身死亡,对霍某的死亡陈某应承担相应责任。4. 霍某跳楼身死亡与酒吧消防通道栏杆高度没有直接联系,但酒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未成年人霍某进入其营业场所,并向其售酒一直持续到超过营业时间,未尽到案件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及成因,霍某自负60%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酒吧30%的责任。

【案例评析】

一、受害人自杀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霍某系自杀身亡,但酒吧的疏于管理的过错,有允许未成年进入其营业场所饮酒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第六条推定过错原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陈某为酒吧的员工,在酒吧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是否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酒吧对霍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陈某作为酒吧的员工。在营业时间之外,未经负责人同意,允许未成年继续在营业场所饮酒,在履行职责上有过错;同时陈某为霍某的朋友,在霍某有自杀意图后,全程陪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与酒吧的用人单位责任相对独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对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问题,一是监护人要加强监护;二是娱乐场所不得为了营利而默许未成人消费。

营业性场所应遵守国家法规,严格要求员工依法履行职责,对营业场所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员工发现有自杀意图的消费者应正确引导其离开有安全隐患或有利实施自杀的地方向安全的地方转移,有必要时可以请警方帮助制止,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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