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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何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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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RTHZ153986974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遂宁市安居区的何某(男,45岁)与王某(女,46岁)于1995年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15岁)。2016年8月,在何某发生一次婚外情后,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其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多次调处了何某与王某家庭矛盾。2017年5月22日,两人纠纷升级,准备离婚。因何某做木材生意时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导致破产,两人就儿子抚养及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分割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共同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请求调委会组织双方及债权人进行债务划分、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等问题的调处。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指派2名调解员对这起离婚纠纷进行调处。

为清楚了解情况,调解员走访了两人的部分亲戚朋友和邻居,同时向何某的五位主要债权人了解其负债相关情况。调解员从双方的亲属处得知,虽然家人都不愿意两人分开,但是历经了这么长时间,两人矛盾难以调和,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从债权人处了解到,何某因生意原因,分别向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借了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人民币,拖欠唐某、李某材料款60000元人民币,共计负债100000元人民币。

经过对案情进行讨论分析,调委会确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先帮助何某与其债权人调解协商还款事项,再进行离婚调解。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何某的5位债权人,确认了他们均愿意接受调解的主观态度。

5月25日,调解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何某、王某家属来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调解。王某主张其没有用过何某所借款项,且何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近一年来对家庭极不关心,不愿意承担任何债务。何某的债权人则认为,王某如果不承担债务,仅靠何某本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主张通过诉讼途径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调解员先是依据法律规定,为何某、王某分析债务的构成,指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并且,此类案件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再从亲情、人情出发,列举一些发生过的案例让他们有更直观的体会,力图通过细致的法律宣讲、恳切的情理说教,让何某、王某就债务划分协商一致,并与5位债权人就还款事宜协商好。但最终几方对还款事宜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见此情形,调解员随即转变策略,决定转向到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调解上来,不再单纯割裂债务承担问题,将他们的债务问题并入到婚姻家庭财产分割上共同进行。

调解员在进一步确认何某、王某不愿再延续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上,建议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以债务分割为依据,再适当根据男方存在的婚内不忠行为对财产分割细化。在调解员的说理劝导下,何某与王某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即: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不忠行为,应该在分配财产处于劣势。鉴于现在双方已经没有了银行存款,仅剩余一套房屋,何某自愿将房屋留给王某,因木材生意亏损的100000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在进行了合理的财产分割后,五位债权人也很快同意了此方案。

在确定孩子的抚养问题时,考虑到王某长期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何某长期做生意,有一定的人脉和收入,能更好的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王某自愿放弃抚养权,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500元人民币,并有权利看望孩子。

【调解结果】

历经5个多小时调解,何某、王某就财产分割及儿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约定了办理离婚登记时间,签署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何某、王某因感情不合,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在债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对债务承担、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约定。

2.何某、王某共同所有的1套房屋(位于安居区某街道,按揭房)归王某所有,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由何某协助完成过户登记。

3.由何某直接抚养子女,王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直至其子成年或者完成学业。王某有权看望子女,何某及其家属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拦。

4.何某因生意所负100000元人民币债务分配如下:由何某承担针对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所负的55000元债务,由王某承担针对王某甲、唐某所负的45000元债务。

6月13日,调解员对何某、王某进行了回访,得知两人已办好离婚手续,正在过户房屋和筹钱偿还债务。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中,有如下三点值得肯定:

一是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因案施策。虽然中国传统意义上讲究“劝和不劝离”,但是对于双方矛盾难以调和,无和好可能的,也不要勉强“劝和”。

二是在提出财产分割方案要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财产分割除了要考虑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人身属性的财产、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否有过错行为等客观既存因素之外,还要考虑离婚后生活困难程度、子女抚养费用等可预估的因素。

三是要依法准确认定债权债务,合理分担。本案中所涉债务是否为何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两人争议的焦点,通过调解员讲解法律规定,分析债务产生的原因,帮助两人对债务性质达成了一致,为下一步合理分割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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