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陈某家属与某诊所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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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3985544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男,72岁,于2018年1月23日13时左右因咳喘、气紧等症状由家属李某(女,69岁)陪同来到遂宁市船山区某诊所就诊。经诊断及以往诊断治疗结果看,陈某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糖尿病等疾病。简要询问陈某本人及、李某后,某诊所医师张某决定采取输液治疗,使用头孢呔酮舒巴坦钠、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氨茶mZ4碱、地塞米松注射液进行治疗。张某于13点42分对陈某进行头孢过敏皮试,呈阴性,后于14点开始输液体。期间李某离开。五分钟后,陈某说身上有点发痒,张某及诊所护士梁某立即停止输液进行抗过敏治疗,静注地塞米松两只10毫克,肌注肾上腺素0.5毫克,肌注非那根25毫克,同时拨打120。当时陈某出现气紧、身上发痒等症状,120来后继续急救,期间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诊所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未向家属询问陈某过敏史就使用头孢进行治疗,造成患者头孢过敏,导致死亡;在进行过敏原测试时,草率行事,存在严重过错;并且直到陈某过敏反应严重时拨打120及才通知家属,因此诊所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诊所提出赔偿患方100000元,患者家属不同意,将陈某尸体摆放在诊所内,纠集亲戚朋友在诊所门口围堵,引起众多群众围观,秩序混乱,影响周边正常生产生活。某街道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维护秩序,遂宁市船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三位调解员也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其行为触犯法律,最后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经调解员引导,2018年1月23日,医患双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定于24日上午8时在某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24日上午8时,某诊所医师张某、护士梁某准时到达社区调解室,随后患方家属李某等一行5人来到调解室,死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劝解家属人死不能复生,要节哀顺变,作为调解员一定会尊重事实与法律,尽心调解,尽力让家属满意。医方也向死者家属诚挚道歉,待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后,调解开始。
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出具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将死者尸体带离诊所,为确定死因、划清责任,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最后再根据尸检结果进行调解。
陈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并且表示在未得到满意赔偿前亦不会将死者尸体带离,主张某诊所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诊所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诊所方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即由医学专家根据结果及现有的信息资料,复盘推测事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对责任划分作出研判。当天,调解员通过船山区医患调解中心邀请3名遂宁市船山区医学专家库成员来到调解室,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历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
专家组认为:诊所对陈某的诊断正确,但问题在于医师张某在询问过敏史时仅向陈某及其家属简单询问,并没有详细解释,陈某及其家属李某年事已高,且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对青霉素与头孢过敏分不清,而死者家属虽然携带病历,但没有出示给医生,导致医师张某在得知患者吃过青霉素后,掉以轻心,进行头孢注射前皮试时疏忽大意,测试环境及时间把握存在瑕疵,致皮试结果呈阴性,从而使用头孢进行注射治疗。陈某产生过敏反应后,诊所方及时抢救并拨打120及时,未有拖延情况。综合考虑,陈某头孢过敏为主要致死原因,诊所在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死者家属存在疏忽,承担次要责任。
下午,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患方当即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认为诊所应当负全部责任,医方则表示要商量研究后才能答复。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见可找别的医学专家咨询,或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晚大约8时,医方也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认为自己存在一定过错,但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调解员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诊所实事求是认清问题,主动承担责任,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经调解员劝解,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认真反思己方存在过错,均愿意做出让步,再次进行调解。
当晚10时左右,调解员再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回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2017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死亡赔偿金:死者现年72岁,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年*(80-72)=226680元,其中根据双方过错及协商同意,由诊所承担80%,即181344.00元,剩余20%由家属方承担。因从事故发生到患者死亡时间过快,产生医疗费用很少,已由诊所支付;双方达成合意迅速,未产生差旅费、务工费等。同时双方约定丧葬费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由诊所承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1月24日晚,医患双方自愿通过人民调解的调解方式协商处理此事,经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达成协议:
1、某诊所向陈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费2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
2、协议签订时支付现金40000元,余下的180000元于2018年1月26日前付清。
3、某诊所支付40000元款项后陈某家属立即将死者抬离诊所。
4、款项支付完毕后,陈某及其家属自行分配,不得在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
1月27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在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将尸身停放在诊所门口聚集闹事情势下。调委会首先协助派出所稳控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化,同时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方尊严”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情经过后,找出纠纷的异议点,制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尊重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意愿,提出相应对策,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
在双方仍然不理解、不认同专家组的意见后,调解员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继续争执下去或者采取其他的鉴定方式,双方要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承担更大的损失。从正反两个方面着手分析,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做出最优选择,从而促成了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