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张某和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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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RTHZ15398319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某日,鹤壁市山城区某乡居民李某驾驶机动车顺路载同乡居民张某回家,在某交叉路口与赵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的各项治疗费用共计2656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和赵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乘坐人员张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赵某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履行完毕,给付张某2000元误工费和1328元医药费。但李某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张某和李某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矛盾加重。2018年3月15日下午,张某来到鹤壁市山城区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希望帮助协调解决其和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调解过程】
认真听取了张某的诉求后,调解员随即联系到当事人李某,向其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李某向调解员表示,事发当天张某下班后徒步回家,恰好碰到其驾车回家,在张某的请求下,李某答应捎带张某回家。对于张某的索赔要求,李某认为其很冤枉,本是出于好心,张某不但不予理解,反而不停地向其索要赔偿,况且其在事故中也遭受了损失。随后,调解员又多次走访调查,向李某居住地的附近居民了解情况,李某邻居均表示李某待人和善,邻里关系和睦,认为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充分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后,调解员将张某和李某请到调委会,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各说各的理,互相指责。张某认为是李某驾车不谨慎导致其受伤,交管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责任书,李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认为是张某主动要求搭便车,张某理应自行承担损失。双方互不相让,争执不下。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建议双方回去后站在对方立场上互相考虑一下,再约定时间进行第二次调解。
随后,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向调解员指出,李某驾车顺路捎带张某的行为应属于好意施惠,即当事人双方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一种行为。律师进一步指出,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但在实务上有诸多判例。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李某驾车违规致使张某受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从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详细掌握了法律规定之后,调解员再次找到了李某。调解员首先向李某表示充分理解其不愿赔偿的心情,随后调解员向李某详细讲解了该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员进一步指出,尽管李某是出于好心搭载张某,但依据法律规定,李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向李某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减轻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开导,李某最终同意在一定额度内承担张某的损失。
紧接着,调解员又找到了张某。调解员向张某指出,李某是出于好心搭载其回家,并且是在其主动的请求下,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本人也遭受了损失。对此,张某理应站在道德的角度上,最大限度的谅解李某,降低索赔要求。最终,在调解员说服教育下,张某答应降低索赔要求,承诺尽快解决此次纠纷。
做通双方工作后,调解员再次将当事双方请到调委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本着相互谅解、互让一步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一次性给予张某1000元误工费和300元医药费;
2.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在就此事向李某提出赔偿。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目前民法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只能借鉴具体判例进行调解。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第三方的立场,找准争议焦点,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分头做双方工作,解读相关政策,逐步缩小了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