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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重庆市南川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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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396735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8日,患者任某某因腹部疼痛4天到重庆市南川区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医方于2018年1月3日针对任某某的病情对其施行胆囊切除手术,但任某某在术后第二天,身体便出现一些病情反应,医方经采取相应措施稳定病情后,于1月9日将患者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对症治疗,并于3月2日出院。返回南川后,任某某随即找到对其施行手术的医院,就其二次住院向医方索赔6万元,经与医方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方一度灰心丧气,甚至产生怨恨报复心理。后经人介绍于2018年6月12日向南川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医调委认真倾听了任某某对事件过程的陈述,并对其提交的病历档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判定,认为本案应当属于医患纠纷范畴,随即工作人员按调解程序告知任某某人民调解的性质,医患双方应有的义务和相关权利,协助患方完善了相关材料,并征得医方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正式受理调解此纠纷。

调解员首先到医方开展调查工作,与医方负责人沟通了解医方对此纠纷处理途径和过错责任的认识,直接与主治医师谈话,查阅相关病历档案,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本案完整的医疗过程。同时,调解员与患方也进行了多次面谈,了解患方对该案的观点、看法和索赔意向,并向患方建议进行司法鉴定,以便于确认病后的护理、营养等期限,在与患方反复沟通,提出中肯建议,开展法律法规解释的过程中,患方逐渐建立起了对调解员的信任,为后续开展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结合收集、了解的案情以及医学专家库专家的咨询回复意见,调解员对本案有了较为整体的把握:

一是根据2017年12月8日和2018年1月9日两次住院病历可看出,医方对任某某“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的诊断无误,经查体检查后拟采取“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的治疗手段符合治疗规范,医患双方无异议。

二是患者诉医方在2018年1月3日进行手术过程中将“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更换为“开腹胆囊切除术”的行为造成患者身体受损,属于医疗水平低下的诉求,双方存有争议。根据手术记录、彩超结果等可看出在手术中医方发现患者任某某胆囊与周围组织粘连明显,胆囊三角区解刨不清,腔镜器械无法分离胆囊管、胆总管等原因,所以才在术中转为“开腹胆囊切除术”,采取的处理治疗手段并无差错。

三是任某某术后出现的梗阻性黄疸经医方事后治疗及上级医院诊断意见,均认同为胆囊结石堵塞胆管,胆汁的排泄受到阻碍而使胆红素返流到血液引起。

四是医方在明知任某某术前检查结果显示体内结石大小、数量的情形下,进行手术后未对取出的结石大小、数量与术前检查情况进行核对复查,导致任某某因结石堵塞胆管引发术后症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术后任某某出现相应症状后,医方立即进行对症治疗,并将其转至上级医院治疗,避免了损害后果扩大,应当属于履行了医疗救治义务。

医调委根据充分的调前预案准备,于2018年6月28日组织医患双方开展调解。调解中,调解员结合医患双方的陈述,前期调查情况和医学专家库专家的咨询回复,给医患双方提出了责任划分建议,通过调解员专业、中立的解释,医患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损失费用核算上,医患双方却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医方认为:患方护理费计算时限、护理人数、误工费标准等项目的计算缺乏相关医嘱、鉴定意见佐证,且结合病情、后果考虑,诉求中各项费用标准和计算时限都太长。患方则认为自己所要求的费用都合情合理,坚决要求医方按照自己提出的标准进行赔偿。考虑到双方的对立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因势利导,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分头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调解。

针对患方家属的要求,调解员首先强调了人民调解的调解原则,表明依法调解的决心,随即作进一步疏导:首先患方应当考虑到,任何一个手术都会给患者身体造成一定创伤,而创伤都需要相应的时间来进行恢复。本案中,患方护理时间及标准都应参照伤后鉴定意见来计算,去除正常手术应该产生的恢复时间及费用,这样对于医方来说才是公平的。医方对任某某采取的手术方式并无差错,但确因手术中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一定身体损害,但医方的补救措施及时间都非常及时。任某某自己也承认医方未有任何推诿拖延,从患者身体角度考虑第一时间对他进行了相应治疗,结合在调解中医方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表现,应当理解医方的诚意,并且患方更应该珍惜调解的平台和机会,不必在双方争议事实清楚的情形下徒增金钱和精力上的浪费,争取通过双方的互谅互让,早日促成和解。虽然基于纠纷事实,患方应当得到相应补偿,但诉求中涉及的补偿内容、金额同样需要证据材料作为支撑,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是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经过调解员耐心的解释和沟通,患方有所认识,并明确表示可以放弃一些不合理的诉求。

得到患方应允和承诺后,调解员又与医方代表开展进一步沟通:患方由于对法律知识欠缺了解,另外还因整个纠纷时间跨度太长等原因致使其现在已不能提供支撑诉求的部分证据材料,但事实是本原,材料属派生,没有拿出相关证据材料,并不等于患者术后没有护理和加强营养的需要。患方不符合标准的诉求,既因为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也含有对医方过失行为的愤慨,医方也应该尽量从患方的角度出发,以宽容的态度对诉求费用进行理解,这样也能更好展现医疗机构以人为先的良好形象。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医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就本次医疗纠纷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医方一次性补偿任某某术后各项费用损失4.4万元。

调解员经事后回访,补偿费用已兑现到位,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调解原则,在鼓励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的同时,找出双方争议的分歧焦点,建立合理的调解方案,再努力寻求能达成共识的结合点。在患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给他们宣讲法律规定,努力将其赔偿预期拉回到合理合法的法治轨道上来。调解协议签订后的回访工作,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敬业作风,使调解员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度和效果,促进纠纷真正案结事了,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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