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杨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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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RTHZ15395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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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凌晨1点30分,杨某某因腹痛、吐血到资阳市某医院入院急诊治疗。当日早晨8时许进行检查时,杨某某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于12点20分不治身亡。其妻赵某某等家属认为医院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杨某某死亡负有责任,与医院发生纠纷。院方告知家属纠纷处理相关程序,并告知赵某某等人因医院无停尸房,需及时将死者尸体转送至殡仪馆。赵某某等家属拒绝转移尸体,拒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扬言医院如不解决,就不拖尸体或拖到市政府大门去,致使尸体在病房停放8小时之久。
事情发生后,接医院求助,资阳市雁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公安、卫计等部门及杨某某所在镇、村、组先后派员赶赴现场,经反复宣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医调委也承诺转移尸体后就即行启动调解程序,死者家属最终于当晚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使事态得以初步控制。
9月5日,赵某某以医院在对死者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向医调委申请调解,调委会于当日受理该纠纷,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
医调委成立由三名专职调解员组成的专案调解小组,邀请死者所在镇、村、组干部参与调解,协助做好死者家属相关工作。调解员通过查阅医院病历等相关资料、询问当事双方及主治医生等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初步掌握案件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调解方案。三人组成的调解庭采用模拟庭审方式,先后于2018年9月5日、6日、7日组织进行调解。死者之妻赵某某、死者之母何某某、死者之女杨某与院方代理人李某某到场参与调解。
调解中,家属方述称杨某某死亡主要原因是因院方延误治疗时间所致,二者有法律上因果关系,院方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要求院方赔偿死者家属68.4万元。院方则称关于死亡的法律责任须通过相关鉴定才能明确,建议经过第三方鉴定,明确责任划分后,再谈调解赔偿相关事宜。
经调阅病历等资料,调解小组查明,杨某某因“腹痛、黑便五天,加重伴呕血4小时”, 于2018年9月4日凌晨1点30分,资阳市某医院急诊以“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收入院中消化内科治疗。入院诊断:1.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2.失血性休克;3.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入院后医院做了对症治疗。当日7时左右,主管医生查看杨某某,病情较入院时稳定,遂医嘱杨某某前往CT和腹部彩超检查,之后杨某某意识昏迷,病情变化,医院立即请ICU、麻醉科医生会诊并组织抢救。当日中午12点20分,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1.失血性休克;2.上消化道大出血,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3.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杨某某医疗费尚欠363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院方是否应对杨某某死亡负法律责任?是否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院方坚持经尸检等程序鉴定定责后再谈赔偿事宜,家属方则坚持赔偿金额不让步,不愿意进行鉴定。双方坚持各自主张不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持。
为尽快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死者所在地镇村组干部也配合做死者家属工作。经调解,当事双方逐渐变得理性、务实,双方当事人差距逐渐缩小。家属方认为按照其提出的赔偿金额,不是要求院方全额赔偿,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院方则指出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医院直接赔偿金额的界限是10万元以内,赔偿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经过鉴定明责。家属方出于当地风俗习惯,坚持不进行鉴定。调解员经过通盘研判分析,提出不进行尸检鉴定,根据杨某某系农村户籍的实际情况,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当地农村赔偿计算标准,参照院方承担次要责任计算赔偿金额,在医院直接赔偿金额限度内加以解决的折中方案,供当事双方参考。
通过调解员和镇、村、组干部耐心解释劝说,当事双方终于接受调解方案,于9月7日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9月7日,在医调委调解员主持下,赵某某与医院代理人李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赔偿赵某某等家属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老年父母赡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4836.6元,扣除死者杨某莫所欠医疗费3636.6元,实际支付81200元。
2、本协议自签定时生效,死者家属方提交死者杨某某火化证、殡仪馆费用发票后,甲方立即将上述赔偿金转账支付到死者家属方预留账号上。
3、双方自愿承诺,在死者家属方领取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就此纠纷所有问题已处理完毕,不得再就此事提出其它任何要求及主张,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未解决事宜。
9月20日,经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医院赔偿死者家属的81200元已全部付清,协议已全部履行。
【案例点评】
本案中,纠纷发生后,医调委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与相关部门和基层干部协调联动、通力合作,控制局面,将纠纷解决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为有效化解本次医疗纠纷奠定了基础。调解员坚持以死者家属先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为调解前提,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人死后要留下全尸,而进行鉴定明确责任,需要进行尸检,所以死者家属方拒绝鉴定,但同时又想获得高额赔偿;而院方一直坚持鉴定定责后再谈赔偿问题,致使调解一度陷入僵持。在当事双方都做出让步,又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通过综合分析研判相关情况,结合实际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双方参考,既满足家属方不进行尸检的要求,又符合《四川省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最终被当事双方接受。
调解中,采用模拟庭审方式进行调解,便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有利于调解员作出正确判断,促进矛盾纠纷依法解决;邀请死者所在地镇村组干部参与调解,容易取得家属方信任,便于调解工作开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调解陷入僵持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有利于尽快打破僵局,推动调解进程;调解过程中求同存异,耐心细致析法说理,帮助双方逐渐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多种调解技巧方法的灵活运用,有效促成了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