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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重庆市南川区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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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395882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30日,患者李某(27岁)因“高处坠落伤致全身多处骨折”到重庆市南川区某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8月11日医方经过相关检查后,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后多处骨折处施复位固定手术。术后十余天,患者出现“气管狭窄”引发的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随即被其亲属转至重庆某医院接受相应治疗。

事后,患方持某医院病历、医疗发票等资料找到南川医方,认为是医方前期手术责任导致患者“气管狭窄”,要求其承担损失30万元。医患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无果,患方于2017年11月1日向重庆市南川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医调委与患方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了解患方对本案的观点和诉求,并按照程序告知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然后将相关病历档案等资料进行复印,告知待相应调查结束后再通知其参加调解活动。

随后,医调委通过对病历档案的反复查阅分析和对医患双方的多次调查走访,并咨询医学专家库专家后,对本案的争议点有了较为清晰的判断:1、患方“气管狭窄”是医方在对患者手术过程中拔除气管内的插管时造成。2、医方使用气管插管辅助呼吸的治疗方式是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手术前进行的全身麻醉会对呼吸中枢,呼吸肌有影响,有导致患者出现呼吸衰弱或停止的可能。3、患者在某医院产生的13万医疗费中只有4万余元是针对“气管狭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其余费用均为治疗骨折等病情而产生。医调委经研究后,决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调解。

2017年11月8日,医调委经医患双方同意,邀请区卫计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到场开展调解。调解之初,医方提出主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患方有2万元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不应当在本次调解中计算。调解人员解释到:该司法解释中使用“可以”而不是“应该”,是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患方可以选择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解决。但先行赔偿后续治疗费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应当根据医院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该笔费用必然发生。虽然待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再主张显得更为公平,但鉴于医患双方都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意愿,患者李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数额也处于合理范围,又有相关医疗证明证实其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中,予以计算赔偿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随后,患方认为患者“气管狭窄”病况的产生完全是医方导致,要求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其产生的后续所有费用。针对患者的主张,调解员作出相应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出现“气管狭窄”的病情虽然是医方拔除插管过程中造成的,但医方在手术中采取插管置入的诊疗行为是从患者安全健康角度出发,且已在手术前告知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并得到患方签字认可,因此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患方诉求中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也应当按照“对症用药”的原则减除患者治疗骨折而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方为公平。通过反复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耐心释法和疏导,患方逐渐接受了调解员对于本案责任划分及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建议。

待医患双方基本达成共识后,调解员于是对本案涉及的相关费用进行详细分类清理,并按商定赔偿方案计算出医方应当赔偿的金额,正准备拟定调解协议让双方签字,患方又突然提出新的要求,他们认为患者因“气管狭窄”现需喉部安插气管一段时间,对外表有影响,要求给予整容费用赔偿的主张。医方代表十分气愤,认为己方本来都已让步认赔,但患方出尔反尔缺乏诚信,并指出患者安插气管本来就是患者后期正常的治疗手段,该创口也并非医方造成,坚决拒绝支付该笔费用,患方愿意去打官司就奉陪。调解工作顿时陷入僵局。

调解员商议后决定对医患双方分开进行政策法律攻心,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出其应依法提出诉求,有理有据地主张维权,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合理诉求,既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于医方,则主要给他们计算诉讼程序额外产生的时间、精力、费用及其它一些隐性成本,动员他们认真权衡利弊,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给予患方适当补偿。经过调解员的疏导劝说,医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损失费用5万元整。

协议达成后,调解员联想到本次纠纷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思想波动情况,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也存在动摇性,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防止纠纷双方随意反悔而影响协议履行,于是为双方当事人详细阐明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效力及作用,经双方同意后引导至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该纠纷协议达成后不久,患者因独自外出游玩时不慎摔倒,喉部插管摔出而导致不幸去世。患方果然又提出患者死亡与喉部安插插管具有关联性,要求重新给予赔偿的主张,调解员对此进行了解释:1.患者摔倒导致插管摔出窒息而亡为意外事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侵权责任人,医方不应当再承担责任。2.即使喉部安插插管是医方拔除插管过程中造成气管狭窄而导致,但前款侵权责任已由人民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程序进行明晰,责任义务已经完结,不能作为再次请求赔偿的依据。最终,患方根据调解员的解释,并多方了解咨询和思考后放弃了再次要求医方赔偿的主张。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只有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之后才具有与法院调解、裁判同样的强制执行力。

在实际调解活动中,部分纠纷经调解员费尽千辛万苦,历经唇腔舌战才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事后却常因当事人反悔拒不履行协议,最终又再生纠纷或诉诸法院,经历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两次程序的此类民事纠纷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很大浪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也饱受诉累。

本案中,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时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引导医患双方合理合法维权,在达成协议后,又主动引导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调解模式,保障和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避免了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的现象再次发生,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进一步推动和维护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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