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与永顺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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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RTHZ153916040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向某某,女,31岁,已孕38周。2018年8月13日上午8点左右到永顺县某医院妇产科门诊作孕检。医生记录:“患者自觉胎动好,无特殊不适,半月前做B超检查正常”。10点24分患者做了常规胎监检查,医生认为胎监情况不好,要求患者下午复查。下午15点48分,在患者第二次胎监检查中发现一个减速,医生作了上氧处理。此时,医生要求患者再做第三次胎监检查,患者提出已做了两次胎监并吸氧是否应做其他检查, 医生未采纳。17时16分,患者又做了第三次胎监检查,待检查完,医院门诊已下班,找不到原接诊医生。患者只好去住院部求助,住院部医生看了检查报告后认为要住院,并立即做了B超和心电图检查。约18点B超检查,结果显示 “宫内妊娠超声测值较临床孕周偏小、单活胎、头位胎盘II级;羊水少并羊水混浊”。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判断要立即做手术取出胎儿。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回家洗澡、取婴儿用品,随即回家。20点20分患者入住某医院待产,并再次进行B超检查,结果显示“宫内妊娠35W+-,死胎,头位”。晚21时,患者要求外出去其他医院做复查,某医院同意,并签订了外出告知书。21点59分,患者来到永顺县另一家医院做了B超复查,结果显示“宫内妊娠死胎,羊水少”。8月14日,某医院与患者签订了手术取胎相关协议书。在观察过程中,于15点24分,患者自然分娩一男死婴。
【调解过程】
2018年8月16日,患方向某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未果。8月23日双方到湘西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医调委)申请调解。调解员分别听取了各自诉求。患方认为,某医院门诊医生在第一次胎监不好的情况下,预判不足,告知不到位,措施不力,延误了剖腹产时机,造成胎死腹中,因此要求医院赔偿胎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康复费等共计830000元。医院方认为,该患者在本院妇产科门诊就诊时,门诊在常规及胎监检查后两次给予吸氧,后要求第3次胎监;住院部医生接诊发现胎监有异常后,立即给予B超等检查,并要求住院和手术,医院医生对患者情况都有所处置,患者及家属要求回家取衣物及洗澡约一个半小时后胎心音停止,因此患者及家属负有责任。
调解员调查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导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二是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认识有偏差。患方认为医院诊断预判不足、措施不力是导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院方认为,患者羊水少且混浊,是胎儿致死的直接原因。为此州医调委组织几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案件反复研究,查阅相关案例,经过讨论分析后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谨慎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是患者羊水少、混浊(或脐带绕颈)造成的,且胎儿致死的时间正是患者回家洗澡、取物品的时间。医院诊断措施不当、不及时、告知不足且是在查出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同意其回家,与胎儿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应予相应的赔偿。
关于死胎是否按新生活婴非正常死亡情况计算赔偿的问题,调解员给患者及家属做了法律方面解释和说明,调解员认为按《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的胎儿有继承权和接受赠予权是以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的,此纠纷中胎儿已胎死腹中,而且致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可能是羊水少及混浊造成的,目前尚无胎儿其他民事权利的规定,所以不能按出生活婴非正常死亡情况予以赔偿,因此赔偿金额也要合法合理。
依据以上两点,州医调委就双方的意见进行了综合分析,同时给出专业建议,对双方分开进行调解,做思想工作。医方在诊断过程中存在有考虑问题不周全,预判不足,措施不力的问题,特别是在患者提出做其他检查时(B超)而不予采纳,延误了剖腹产的时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胎死腹中与医院措施不力有关,但患者与其家属要求回家洗澡、取衣物等,对延误剖宫术也有一定的关系,结果也证明回家一个多小时正是胎儿死于腹中的时间。经反复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调解主持下,达成了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就此次医患纠纷作一次性处理。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元。
2.本协议确定的解决方式及金额系医方与向某某双方自愿商定。医方支付约定的款项后,向某某承诺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了结,再无其他异议。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调解的难点始终在于责任划分。本案中调解人员的认真负责和公正处置,对本案调解成功起到关键作用。在事故责任划分上,州医调委调解员及时掌握双方的思想动态,及时抓住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坚持公平公正,有理有据的分头出击、各个击破,向医患双方释法说理,使双方都认识到各自的责任和过错。待责任划分确定后,再经过反复调解确定赔偿数额,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