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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丽水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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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RTHZ153898425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4日,患者李某某,男性,77岁,因“左手麻木1年半行走不便3月,加重2周”的病情到丽水市区某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6月27日,请宁波市某医院专家全麻下行“颈前路颈4椎体次全切除减压植骨内固定”。术后患者出现四肢瘫、肌力感觉较术前明显下降。

2008年10月31日,李某某家属和丽水市某医院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一是院方邀请浙二医院脊柱外科某专家给杨某某行第二次颈椎减压手术。二是患者家属理解并承担二次手术无疗效及出现严重并发症的风险。三是李某某术后在医院康复治疗3个月后出院。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康复治疗)费用由李某某及家属承担。四是李某某第二次手术费用5万元以内由院方负责,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患方负责。

2008年11月2日,院方请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专家为患者李某某全麻下行“颈后路单开门减压术”,术后患者肌力、麻木感较前好转。但患者一直在医院住院行康复理疗,拒绝出院,也拒绝交纳医疗费。

2012年4月28日,患者出现全身皮肤巩膜黄染,进行性加重伴腹水,行MRI等检查后,请普外、肿瘤以及介入科会诊,初步考虑胆道肿瘤。因全身情况差,家属考虑预后问题而未行手术治疗。患者病情于2013年1月17日21点27分突然出现恶化,院方建议患者行气管插管辅助通气,病危通知患者家属。2013年1月18日零点10分,李某某医治无效死亡。2013年1月31日上午,医患双方申请丽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纠纷。

【调解过程】

2013年1月31日上午,医患双方申请医调委调解纠纷。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纪律、程序后,当即受理了该案件,并立即指派特邀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员在调解之初,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其次建议患方维权方式要合法合理。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

患方表示: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减免患者所欠医药费273134.68元,并将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医疗证明提供给患方。赔偿患方丧葬费39600元。院方表示: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员告知双方,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调会医学专家库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由医调会医学专家库专家技术进行分析研评。

2013年1月31日下午,市医调会邀请市医调会医学专家库中2位肿瘤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专家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分析讨论研评后,做出如下技术分析意见:1、李某某于2008年6月24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2、存在问题:2008年11月2日,丽水市某医院请外院专家为患者再次手术,李某某术后肌力、麻木感较前好转,患者拒绝出院、拒交医疗费,致使其未能进行进一步且长期有效治疗。3、综合考虑,患者李某某颈椎病术后、高位截瘫、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并发症为主要致死原因,结合前者存在问题,患者家属与医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调解员获得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后,并及时将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马上进行研究并给予答复。而患方则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技术分析意见内容,并告诉家属若仍不同意专家分析意见,可到丽水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和较长时间才能出鉴定意见。

2013年2月1日上午,调解员又一次组织双方调解。院方表示,院方没有明确过错,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院方愿意减免部分近4年来患方所欠的医疗费,并不负责丧葬费等一切费用。调解员向院方指出:专家技术分析意见中已明确院方存在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分析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会产生什么结果,引导院方正视问题,确保院方不再因为此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希望院方能够担负起应负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又一次向患方解释医学技术分析意见的内容及权威,进一步理清纠纷的关键事实,并通过查阅患者的病历资料、手术过程和风险告知等相关材料,运用医学知识向患方解释。调解员向患方就《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患方能够转变思路,尽量向减轻责任分担方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事实理由。并向患方阐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还不能解决,就要走法律途径,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是巨大的。年关将近,建议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大家都可过个好新年。调解员的分析意见逐渐得到了患方和院方的认可,双方都表示会考虑调解员建议。此时,调解员立即转变调解思想,采用单独做思想工作的方式,再次向医患双方反复劝说疏导,一方面要求院方切实体谅患方的遭遇,及家庭的困难等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求患方换位思考一下。最终,医患双方均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医调委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测算赔偿金额,提出调解建议,双方互谅互让均表示接受并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院方同意免除患方所欠全部医药费共计273134.68元。

2.患方放弃就本医疗纠纷要求甲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3.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院方提出任何要求,并承诺不会从事或散布任何可能影响院方名誉的行为。

2013年2月28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面对时间跨度大、患者病情一变再变、治疗过程一波三折、牵涉多面的情况,

首先是“站好位”,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和保护患者和医院合法利益的原则,让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其次是“准点”,即抓住纠纷责任分析这个要害点,把责任认定作为调处医疗纠纷的前提。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医疗责任鉴定的情况下,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及时组织专家库的医学专家对该纠纷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方案奠定基础。

最后是“掐准时”,即看准纠纷调解有利的时间,准确判断双方被纠纷纠缠多年都有早点解决问题的心态,及时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不下要付出的各种不利后果,并结合春节将至这一时点,促使双方冷静思考,提出合理诉求。

调解员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情理分析,使得医患双方互谅互让并最终和解,从而有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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