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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家属与无为县某中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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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RTHZ15389587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袁某(农民,40岁,无为县人)为养家糊口,夫妻二人常年在外奔波养蜂,其子袁某某在老家无为县某中学上高中,平时住在外婆家。2017年8月14日傍晚,刚刚拿到驾照一个月的丁某某驾车自东向西行驶,途经无为县某中学路段处时,刚好遇到学生周某某横穿马路,丁某某操作不当撞倒周某某,车子失控后又撞向站在路边的袁某某,周某某和袁某某受伤被紧急送往无为县人民医院,经过抢救,周某某重伤住院,袁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夫妇悲痛欲绝,并在第一时间赶回无为县处理事故。在得到丁某某70余万元赔偿后,袁某认为无为县某中学通知其子袁某某8月15日上课,袁某某从外地赶回老家,并在校门口发生意外,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并要求学校赔偿20万元。无为县某中学表示上课时间已经通知学生改为8月25日,况且事故并非发生在校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可以给予袁某一定经济补偿,金额为12000元。当事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袁某到某镇政府上访。

【调解过程】

此事在当地影响较大,某镇政府高度重视,并指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此纠纷。接到指示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两名经验丰富,熟悉本地人情世故的调解员前往处理此事。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调解员开始着手走访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袁某某暑假一直跟随父母在内蒙古,接到学校8月15日开学上课的通知后,袁某某于8月8日回到无为县老家,但学校后来又通知开学时间改为8月25日。袁某认为,其子袁某某是8月14日发生的车祸,如果学校开始不通知8月15日开学,孩子就不会一个人那么早回来,且学校只在QQ群发布通知,没有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开学时间提前是导致袁某某发生车祸的重要原因,学校应负有一定赔偿责任。无为县某中学表示,因为高三课程紧张,原定于8月15日开学上课,各班主任通过班级QQ群通知学生,后因故将开学时间改为8月25日,学校通知开学或调整开学时间均属正常情况,袁某某意外身亡不能归咎于学校的开学时间,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袁某一定补偿。随后,调解员又到交警部门开展了调查,根据交警勘察情况,此次事故发生路段离学校较远,时间为傍晚6点左右,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后,调解员认真讨论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认为此次事故发生时间非上学期间,发生地点不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得出初步结论后,调解员及时和袁某进行了沟通,对袁某夫妇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并向袁某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和责任认定情况,但袁某坚持认为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表示要到法院起诉学校。调解员耐心开导袁某,至亲意外身亡是金钱无法挽救回来的,本起事故责任明确,即使起诉学校也不会胜诉,况且学校已经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与补偿,此事更适宜调解处理。袁某表示,事故发生后,一家人始终不能接受,自己也知道再多金钱也无济于事,自己索要赔偿就是为孩子讨一个说法。经过反复沟通,袁某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再次询问了其诉求,袁某表示学校之前只愿意补偿12000元,且态度比较消极,自己真实想法是要求学校补偿50000元,并对其家人表示慰问。得到袁某答复后,调解员随即与无为县某中学取得联系,并向学校反馈了袁某的诉求。学校表示,袁某某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和袁某某的班主任包括同学们都深感痛心,也知道袁某某家人特别是两位老人伤心欲绝,一时间不能接受。但学校的开学时间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发时袁某某也不在学校管辖范围内,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向教育局进行了汇报,袁某要求五万元的补偿过高,学校没有办法承担。

由于双方诉求差距依然较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在和学校沟通时,调解员从抚慰死者亲属、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以及社会稳定大局角度出发,对校方进行了反复劝说和引导,校方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增加补偿金额,并派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对袁某进行上门慰问。调解员随即与袁某进行了协商,最终,袁某表示同意学校的意见,并和学校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9月17日上午9时,当事双方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是无为县某中学一次性给予袁某抚慰金20000元。

二是袁某及其亲属今后不再因此事追究无为县某中学的责任。

三是无为县某中学在今后的校务管理中应当更加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避免出现类似悲剧。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两位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取证,掌握案件情况的来龙去脉,针对案件要点,适用法律准确,调解方法灵活,最终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首先,袁某到镇政府上访,案情影响较大。调解员接到任务后迅速行动,及时安抚当事人,制定调解方案,为下一步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其次,调解员前期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着重对袁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袁某认识到索赔要有法律依据。

第三,调解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劝导校方给予袁某一定经济补偿,并上门慰问,进一步平复了袁某及其亲属的创伤,也使当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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