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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田某与王某等59户业主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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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RTHZ15382969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日,阜康市某小区业主田某就自家位于23号楼顶层的房屋漏水严重,严重影响到生活为由,多次向物业反映并提出申请使用小区维修基金对屋顶进行修缮,但23号楼其他59户业主却对此解决办法持不同意见,个别户主明确反对此办法并要求田某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物业工作人员多次召集23号楼业主进行商议维修屋顶漏水一事,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4月6日,某物业公司就田某与59户业主物业纠纷一事委托阜康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进行实地勘察后发现,田某房屋漏水确实较为严重,尤其冬季雪水消融时将严重影响田某的日常生活,因此调解员立即组织23号楼所有业主就屋顶修缮一事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了解到,矛盾纠纷的争议点集中在维修房顶是否可以使用维修基金上,田某认为,虽然是自家房屋屋顶漏水,但是屋顶属于整栋楼的公共部分,修缮屋顶是为了公共财产的维护,理应启动维修基金;以王某为代表的其他业主表示田某家漏水应该自己承担修缮费用,并且如果动用了维修基金,谁知道田某会不会利用这笔钱修复自家房屋内被水浸泡的墙面、家具等,所以不同意田某的要求。调解现场人数较多,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暂停。鉴于此状况,调解员先请各业主回家,并联合小区物业部门对持反对态度的王某等代表户主进行逐户家访。

部分户主以本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为由,多次拒绝调解员的家访,经过调解员与物业公司不懈沟通,向业主说明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不会挪作他用,并就《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对23号楼所有业主进行解释说明,房屋屋顶属于公共部位、公用设施,世界上没有空中楼阁,同理,也不可能有无顶房屋,因此,虽然屋顶漏水仅导致田某家受到影响,但是对楼顶进行修缮、做防水处理是对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维修,理应使用维修基金。

调解员从一开始吃闭门羹、被逐客,到质疑、争论调解协议的可行性,终于使59户业主代表认同调解员的工作。调解员对在场的业主进行了劝解,“远亲不如近邻,大家住在一起就是要相互帮助、相互体谅。如果大家换位思考,肯定也希望能早点解决困难。”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最终,田某与王某等59户业主就启动维修基金对23号楼屋顶进行修缮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3号楼共计60户居民,除4户业主因不在本地,经电话联系后同意由其他业主代签字外,均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同意立即启动维修基金对23号楼屋顶做防水处理,物业公司立即指派维修工人进行作业。经随访,23号楼屋顶已修缮完成,田某表示再无漏水现象,并且现在23号楼整栋楼的业主气氛融洽,亲如一家。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面对的是60户居民,调处的事项简单明确,但调解工作量、难度都非常大,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也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员认真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及时找到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同时灵活变通,打破僵局,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圆满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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