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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跳广场舞业主与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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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3829331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莆田市城厢区某小区广场经常有退休业主跳广场舞,经常跳到晚上10点多还未结束,而且声量很大。小区物业公司接到其他业主投诉后,与跳广场舞的业主协商,希望他们能够缩短跳舞时间,并降低音量。但跳广场舞的业主表示,自己本身就是小区的业主,有使用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权利和自由,物业公司无权干涉。

物业公司因与对方屡次交涉未果。2018年8月18日,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来到该社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调解。

该纠纷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管理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如何劝导跳广场舞的业主不要扰民?

【调解过程】

调解员马上进入该小区,对跳广场舞的业主们进行劝说,希望他们合理安排跳舞时间并降低音量。但他们认为跳舞的时间段还未到小区居民的休息时间,而且音量也不是很大,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们跳舞的行为,拒绝整改。调解陷入僵持。

调解员决定改变调解策略,对跳广场舞的业主开展以案释法。调解员指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完全有权对小区广场的使用进行管理。紧接着,调解员进一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调解员继续耐心劝说道,跳广场舞是一种健康的锻炼方式,也是业主合法正当的权利,但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不能越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经过3天苦口婆心的劝导,跳广场舞的业主们真正认识自己的行为确实对其他居民造成了不良影响,表示今后会注意不再影响其他业主。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跳广场舞的业主们把晚上跳舞时间缩短至20时30分之前结束,并尽可能调低音量,不影响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休息。

10天后,调解员对物业公司进行了回访,物业公司表示现在跳广场舞的业主晚上很早就结束了,也没有接到其他业主的投诉,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当前,广场舞已经成为全民参与的健身活动,但由此造成的扰民问题也层出不穷。在调解本物业纠纷过程中,调解员能够做到以案释法,对有关人员耐心的进行法律法规宣讲解读,让他们真正意识到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存在边界的,越界就会导致不良后果,对他人造成影响和伤害,促使他们承认错误,主动改正,小区重归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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