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宁国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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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RTHZ153827437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曹某某因“下腹隐痛”于2017年2月5日前往宁国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盆腔包块待查”收住妇产科。2月8日,院方对患者进行下腹左侧附件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第四天,曹某某出现左侧腰部胀痛,经泌尿外科会诊,考虑输尿管损伤。曹某某被转入泌尿科再次进行泌尿外行剖腹探查+输尿管吻合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止血、营养支持、补液等对症治疗,于3月23日出院。出院后,曹某某仍感身体不适,多次到上级医院进行复查,花去大量时间精力。曹某某认为宁国市某医院诊疗存在失误,导致自己输尿管受到损害,并多次找该医院进行索赔。但宁国市某医院认为,曹某某身体不适是因其后期未注意康复休息,与院方治疗无关,不愿承担责任。曹某某因受不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在家中割腕自杀,被家人及时发现制止才避免悲剧发生。2018年1月10日,曹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宁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宁国市某医院同意后,宁国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了调解员处理此纠纷。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调解员到宁国市某医院查阅了曹某某所有就诊病历。由于纠纷涉及较多专业问题,调解员及时和曹某某进行沟通,希望其能够做医疗鉴定,由专业机构明确责任后再进行索赔。曹某某及家人认为医疗鉴定程序复杂,拒绝做相关鉴定,只希望医院尽快赔偿。调解中,宁国市某医院拿出曹某某相关就诊资料,表示医院的治疗过程完全符合医学规定,拒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得知院方强硬态度,曹某某及其家人情绪激动,欲到医院讨要说法。为避免矛盾纠纷升级,调解员耐心劝导曹某某及其家人,希望其理性思考问题,合法化解纠纷,并建议曹某某先回去休息,待调解员与院方进一步沟通后,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第一轮调解未果后,调解员对纠纷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梳理,明确当事双方争论焦点,并邀请宁国市卫计委、曹某某所在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经过研究,调解员及相关人员一致认为,评估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最客观最权威的方式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明确院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研究意见,调解员立即联系曹某某,向其说明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不做医疗鉴定,下一步的索赔没有任何依据,当事双方难免纠缠不清,纠纷也无法顺利解决。经过反复沟通,曹某某终于同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8年3月8日,宣城市某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宁国市某医院在患者曹某某手术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伤左侧输尿管,在患者曹某某的人身损害(九级)结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调解员于4月21日再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市卫计委和曹某某所在镇政府也均派员参加。调解员询问了当事双方对此鉴定结论是否存在异议,曹某某和宁国市某医院均表示无异议,同意按此鉴定结论解决纠纷。随后,调解员对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进行了明确,并获得当事双方认可,曹某某和宁国市某医院也签订了调解协议,一场医疗损害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21日,当事双方签订以下调解协议书:
一是宁国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曹某某各项损失18.5万元,并额外支付后续治疗费用5.5万元;
二是曹某某住院费除去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余下自费部分以及曹某某诊疗期间的护理费、康复费等由宁国市某医院承担;
三是协议签订后,当事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曹某某今后如有其它疾病认为系本次损伤导致的,须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点评】
一是准确把握和分析纠纷焦点。本案中,当事双方就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这是纠纷的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调解员在认真分析后,围绕当事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展开工作,引导当事双方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纠纷再次升级。
二是用事实证据说话。曹某某的索赔诉求之所以被医院拒绝,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调解中,调解员多次劝说引导曹某某做医疗损害鉴定,为曹某某索赔请求提供了依据和证据。
三要巧借外力。本案中,调解员一方面积极邀请市卫计委人员参与调解,既在专业上提供可靠精准的业务指导,也确保了医院能够及时到场配合调解;另一方面邀请曹某某所属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参加调解,充分利用“自家人帮自家人”的心理,拉近“调解距离”,取得曹某某一方更多的信任,从而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