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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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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RTHZ153810613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0日,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某物业公司因服务的位于某街道某小区业主李某拖欠物业费纠纷一案向石河子市某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后,调委会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石河子某物业公司于2016年与李某居住的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李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按0.6元/每平方米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因李某以房屋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采用书面通知、上门收取等方式催要,均无效果,为此,物业公司向调委会申请调解此物业纠纷,要求李某补交两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纠纷后,调委会对纠纷进行了进一步核实,该物业公司自2016年接手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以后,按照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申请人李某对该物业公司所服务的内容均无异议,其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的唯一理由就是自己购买的位于该小区的房屋一直空置、未享受物业服务,李某认为房屋无人居住未享受任何相关物业服务,为此,不同意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讨论,初步认为本案系典型拒交物业费纠纷 ,纠纷争议焦点为未享受物业服务是否能拒交物业费。让李某了解物业服务相关的性质是关键,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李某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针对李某以房屋空置为由不交物业费问题。调解员先是向李某讲明物业服务的性质,解释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服务是面向小区业主全体,成本应由全体业主承担,不论业主享受服务多或者少,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每个业主都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者较少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或者少交物业费,就会形成“搭便车”的现象,即对其他交费业主不公平,也影响了物业公司的经营。讲完物业服务的性质,接着,调解员又从法律的角度向李某讲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过耐心调解,李某也认可了交纳物业费,但就是否该交纳滞纳金和物业公司产生了分歧。调解员又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说明在该纠纷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拒交物业费确因自己不懂法,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物业公司最终同意免除李某应交的滞纳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与双方耐心的解释沟通与协调,各方当事人对以上调解表示认可,在公平、公正的调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一致,并签订协议:

1.李某支付所欠的两年物业费。

2.李某承诺每年按照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

3.物业公司同意免除李某所欠滞纳金。

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情并不复杂。该案例中,业主不懂法,不了解物业服务性质,没有正确认识物业公司职能,业主和物业公司缺乏沟通,导致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经过协商确定纠纷的关键点为业主李某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不了解,并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作为案件的突破口,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使双方明确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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