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李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1-1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RTHZ15377939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男,49岁,因“不慎摔伤致左肩部疼痛肿胀2小时”于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患者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后于入院当日在全麻下接受了“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5日患者出院。
术后一月余,患者因“左肩肿痛”复诊。医方予以相关检查后诊断患者“左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予以保守治疗和观察康复。李某某认为医方诊疗存在不足,导致内固定材料(即植入骨折处的钢板)断裂,要求医方予以经济赔偿。医方对此不予认可。因医患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某向某医院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上述纠纷后,人民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首次共同调解。李某某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1.手术操作不当;2.内固定材料存在质量问题3.术后未尽到告知义务。由以上三点过错导致内固定材料断裂,继而需再次手术,损害了其健康,将增加医疗费和住院时间。因此,医方应对术后发生内固定材料断裂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予以经济赔偿。
医方认为其诊断正确,手术方法得当,操作无误,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术前已履行知情告知手续,术后也予以患者相应的术后指导,患者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因此,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接受李某某提出的赔偿诉求。
人民调解员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收集了相关病史资料,调查核实了诊疗经过。人民调解员分析认为,医患双方对诊疗经过与损害后果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内固定材料断裂的原因,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程度。由于相关专业问题难以明确,因此,人民调解员邀请了骨科专家对该纠纷进行了专家咨询。专家分析认为:1.患者左锁骨骨折伴明显移位诊断明确;2.有手术指征,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3.医方虽有出院告知,但具体方法欠详细;4.内固定材料断裂距离手术的时间较短,考虑内固定材料断裂的主要原因是术后患者活动不恰当所引起;5.医方在出院告知方面存在瑕疵。
人民调解员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与医方进行沟通,劝说医方认识到诊疗活动中知情告知的重要性,正视本次纠纷中对患者出院告知存在的瑕疵,在今后工作中加以重视和改进;同时,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通过放宽赔偿金额,获取患方谅解。医方表示仅同意承担轻微以下的责任,赔偿金额十分有限。
同时,人民调解员又与患者进行了沟通,但是患者对专家的意见并不认可,并且认为后续还须进行再次手术,医方还必须承担后续手术的相关赔偿。人民调解员建议患者赴专业技术更强的医院就诊,听取其他医生关于是否需再次手术的意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的一位朋友冯某是医务人员,于是与冯某取得联系,请他协助调解、从中劝说疏导,帮助患者理解相关专业问题。患者通过多方咨询和冯某的解释,了解到目前可以保守治疗,无须再次手术,因此,不再对再次手术的问题提出赔偿诉求,但坚持要求医方对本次手术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医患双方始终固执己见、不肯让步,调解工作举步维艰。由于调解时限将至,即将终止,人民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若调解终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医方表示同意,但患者担心诉讼时间长、花费也很多,自己压力很大。人民调解员顺势与患者就此深入沟通,一方面将调解与诉讼的优缺点进行对比,另一方面疏导患者正确理解内固定材料断裂的原因以及内固定材料断裂与医方告知瑕疵之间的关系,理性提出赔偿诉求。
数日后,患者告诉人民调解员,经过认真思考,同意降低索赔金额,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希望人民调解员尽力给予帮助。人民调解员感到调解工作出现了转机,立即联系医方,转达了患者的意见,努力劝说医方也作出退让,尽力通过本次调解化解本此纠纷。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反复劝说,医患双方均做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某医院向李某某予以经济赔偿。
【案例点评】
手术复位并使用内固定材料,优点是能够获得解剖学的连续性和力学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牢固性更高,缺点是易产生固定物下方的骨皮质萎缩以及“应力遮挡效应”,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材料后的螺钉孔处可发生再骨折。此外,手术复位钢板内固定后,患者骨折处在活动时疼痛不明显,若医方在患者出院时未充分告知注意事项,未对运动的方式、幅度等予以充分指导,患者的不恰当运动可能造成骨折处的过量负重,引起内固定松动、断裂,严重的导致骨折错位。因此,为患者制定科学完整的康复训练计划、耐心沟通交流、长期随访跟踪,也是手术成败的关键。
医方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并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尤其是要向患方充分告知诊疗方案、风险及注意事项,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权,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