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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家属与新安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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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3742190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新安县某镇居民公某的妻子刘某于2017年9月10日凌晨1时55分因出现下腹阵疼不适,到新安县某医院入院待产。7时20分剖腹产娩出一活体女婴。术后为预防感染和促宫缩治疗,行静脉液体注射。14日早8时8分,产妇刘某腹部第二次换药后自行回病房。9时50分刘某在右手臂静脉注射液体,婴儿在其左侧,喂奶时突发左侧上肢疼痛,继而面色苍白、意识不清。值班医生和护士赶到病房进行抢救,12时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公某认为其妻死亡责任在院方,于9月15日上午,到新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希望调解此次纠纷。

【调解过程】

2017年9月16日上午10时,医调委通知医患双方来到调解室,在征得双方自愿调解的同时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安排调解员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首次调解分三个程序:一是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双方确定委托代理人,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二是建议患方在调解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院方正常办公;三是建议尸检。

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怀疑医生用错药(怀疑液体内加入氯化钾,致使刘某突然死亡),要求化验注射用药,如果是用药有错,院方必须负全部责任;暂时不会有过激行为扰乱医院正常办公。

医方意见:同意尸检;同意化验当天注射用药;要求划分责任,院方如有错,愿意承担责任。听完双方陈述,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依据和基础,如不同意尸检可以邀请医学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经协商,医患双方均同意调解员的建议。

2017年9月17日上午,医调委邀请3位知名妇产科专家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实行回避制度,并邀请新安县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见证评估论证全程。医患双方对专家组成员无异议,均不申请专家回避。论证会上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各自观点和看法,询问了双方的疑点,查阅了相关病例资料。专家组通过分析讨论,作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1.术前辅助检查不完善,无心电图检查报告;

2.病例中麻醉同意书麻醉医师未签名,术后第一条沟通签字不完整;

3.产妇突发心脏病骤停,多考虑肺栓塞可能,为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建议尸检。

同时将死者当天治疗所用液体送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验,未检测到死者家属怀疑的氯化钾成分。

9月18日上午9时,调解员将专家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代表表示尊重化验结果和专家评估,可以给予患方一部分补偿金。患方表示液体内没有氯化钾成分不代表没有其他致命的药物成分,坚持认为刘某是住院治疗期间突发死亡,医院必须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双方互相不肯让步,调解工作暂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再次对公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建议其冷静下来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调解工作。

9月20日上午9时,双方再次来到医调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公某表示其已就赔偿问题咨询过律师,提出700000元的赔偿要求。院方代表则认为,在此次医疗纠纷中,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并无大的过错,专家组意见也已佐证,并且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进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因此院方只同意进行人道主义赔偿。听完院方代表意见,公某情绪异常激动,认为院方缺少协商解决纠纷最起码的诚意,并扬言要报复院方不负责任的言行。见矛盾激化,调解员立即将公某带至第二调解室,安抚其情绪,告知医疗并发症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希望公某予以理解,并强调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公某不听劝阻,拒绝调解愤然离去。随后的几天里,调解员多次去做公某的思想工作,让他不可贸然行事,不要无视法律法规。

但是,公某不听劝阻,于9月24日上午10时,召集家属30余人披麻戴孝围堵医院大门,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部门将主要闹事人员公某和其两名亲友带至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三人拘留7天、5天的处罚。

鉴于此次矛盾纠纷已经升级,调解员主动联系公某所在村委和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商讨化解纠纷的方法。9月底至10月中旬,调解员多次奔波在医患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协调。一方面,经过多方共同努力,调解员终于做通了公某的思想工作,公某同意可以适当降低赔偿要求,并继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调解员采用“侧面出击调解法”,会同村干部共同做通了公某主要亲属工作,由其亲属向公某讲清利害,劝其早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调解员拿着医疗专家出具的分析意见,让医院承认自己的过失,做出积极赔偿。进过多次的协商调解,最终,公某和院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23日,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公某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9500元;

2.公某就扰乱医院诊疗秩序向院方道歉;

3.此次纠纷处理后,双方之间不能再因此事有其他纠纷和争议。

随后,调解员电话回访医患双方当事人,得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调解过程比较复杂,矛盾纠纷本身也具有强烈的对立性,患者一方容易情绪激动进而做出过激行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强调客观性、事实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不能为息事宁人强迫医院赔偿,从而助长“医闹”之风。在本案的调解中,一是分清责任调解,借助医疗专家力量,审核证据,核实信息,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为调解工作指明方向;二是借助力量调解,借助镇、村两级的力量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认清客观事实,使其重回依法解决纠纷的正轨;三是侧面出击调解,动员当事人亲属参与调解工作,相对于其他人,当事人更易于接受其亲属的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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