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家属与余干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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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RTHZ153742007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患者汤某(男,56岁)因直肠恶性肿瘤到余干县某医院再次就诊,进行化疗。汤某于2017年9月在南昌市某医院检查确诊患有直肠恶性肿瘤,并施行手术,手术后多次化疗。2018年1月以前患者曾在某医院进行过化疗,此次是第二次到某医院化疗。化疗几天后,2018年2月1日在用药过程中,患者汤某全身冒汗,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患者汤某的陪护亲属及时向当班护士和医师反映,医师过来看过后,告诉护士停了针,进行救治,经救治半个小时后汤某不幸去世。
事后,汤某的子女带着一些亲戚找到了某医院,为其父亲讨说法,要求某医院赔偿。双方就此展开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患者的亲戚情绪比较激动,要求医院尽快答复,否则要把事件闹大。某医院见患者家属不肯走诉讼途径,又不愿做医疗鉴定,便建议患者家属通过余干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进行调解,患者家属表示同意,并配合某医院向县医调委申请调解,县医调委当即受理了此件纠纷,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纠纷情况的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患者家属认为某医院医师不负责任,在患者第一次出现了不适后,没有停止用药进行观察,而是继续用药,导致病人死亡,医师的医疗不当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某医院认为,医师的医疗行为是规范的,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是突发症引起的,但考虑到患者汤某毕竞是在医院用药后死亡的,而医师对患者的风险估计不够,只同意适当补偿。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给调解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县医调委建议医患双方听取医学、法学专家的意见,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估,并依据法律对赔偿进行预判。医患双方同意了这一建议,县医调委及时组织了相关的医学、法学专家进行案例讨论分析。专家们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患者的风险认识不够,对病情的变化处置不够,没有设置风险处理预案,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好认定患者的死亡原因,因此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过失,但不一定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听了医学、法学专家们的分析意见,医患双方在没有医疗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基本接受,对调解此件医疗纠纷有了一个大致的评判,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此时,调解员对医患双方分别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医方,调解员指出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存在不够重视,没有对风险进行评估,在患者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只是按照常规情况进行处置,在病人出现不适后,没有马上进行会诊,因此,对患者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医方适当提高补偿金额,比照次要责任执行,医方表示将进行商量后确定;同时,对患者家属开展说服引导工作,调解员认为,患者前后两次在某医院化疗,其疗程和用药基本相同,第一次没有任何问题,第二次出现了险情,这与病人病情的演变有很大的关系,对照专家分析意见,也说明了这一点,因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尽管有一定的过失,但还是建议患者家属降低索赔金额诉求。经调解员耐心工作,患者家属表示商量后再表态。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测算了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员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工作,医患双方最终接受了调解建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8年2月3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县医调委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向汤某亲属给付8万元的赔偿。
2.本调解书签订后,汤某亲属不再向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的纠纷案结事了。
3.协议书签订后,汤某亲属表示消除对某医院的负面影响。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是说服、引导,调解员通过以法、情、理引导双方消除双方认识上的差距,从而达成共识。本案中,人民调解员面对医患双方认识上的巨大差距,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消除差距,推动达成共识:1、找出矛盾的焦点,引入法学、医学专家研判、评估工作机制进行分析,引导双方找准鉴别差距的方法,最终形成专家意见。2、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分析矛盾,从而寻找到解决矛盾的平衡;3、引导双方正确面对利益得失,做到相互理解;4、县医调委作为第三方纠纷调解机构,要做到公平、公正,真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结合案情,通过情理、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引导,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并密切关注双方的动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