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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曹某某家属与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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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3683345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3日,初某某驾驶云EZ31XX号面包车从某县驶往楚雄市,17时31分许,车辆行至S216省道某路段时,初某某所驾车辆与放学回家行走在道路西侧某中学学生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曹某某的家属强烈要求初某某赔偿,初某某以无能力赔偿拒绝赔偿。曹某某的家属纠集亲友40余人,声称事故处理赔偿不了,就不处理安葬曹某某的尸体。2018年1月24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姚安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

县交调委得知此事后,立即派调解员赶赴交警大队参与调解。调解员到达交警大队后,向干警了解案情,协商调解方案。

曹某某系某县某中学学生,品学兼优,曹某某的父母系再婚,有一个同母异父的哥哥已外出入赘。曹某某的父亲罗某某今年六十岁,母亲五十三岁,因长期患病,双手关节炎十分严重,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曹某某的家属和亲友提出要求初某某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100万元。面对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激愤的情绪,加之该事故交警大队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还需时间作检验、鉴定后才能出具。根据这一情况,调解员首先从丧葬事宜和丧葬费进行调解协商,其余赔偿待事故认定后再组织调解。由于该事故案情复杂,调解员先后三次调解,成功化解了此纠纷。

2018年1月24日开展第一次调解。因曹某某的家属40多人,为掌控调解局面,避免当事人产生过激行为,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的人员不能超过5人(除3人当事人外,村委会1人,村民小组1人)。调解中,调解员首先从丧葬事宜和丧葬费进行调解协商,并耐心、细致的对双方当事人宣讲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丧葬费数额的相关规定,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疏导调解,达成由初某某先垫付7万元的丧葬费,签订协议时付5万元,尸体火化后凭火化证再付2万元的先期协议。

3月12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月16日县交调委再次组织调解。调解中,曹某某的母亲主张自己是农转城居民,自己患双手关节炎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又提交不了农转城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调解员同初某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沟通,保险公司对车祸死亡的曹某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无异议,对曹某某的母亲主张按城镇居民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不予同意,要求曹某某的母亲提供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效依据,方能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调解员向曹某某的母亲释明法律对证据的规定后,要求曹某某的母亲提供农转城的有效依据,并到司法鉴定机构作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后再做调解,第二次调解中止。

3月18日,曹某某的母亲向县交调委提交了农转城的原始登记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月19日县交调委组织曹某某的家属、肇事驾驶员初某某、保险公司进行第三次调解。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释明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赔偿金额进行了依法测算,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保险公司、初某某赔偿曹某某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61万元,初某某赔偿10万元)

2.于2018年4月10日前履行完毕。

经回访,双方已经履行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死亡案件最大的难点是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情绪激动,易失控,难调解。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公平正义,采取“冷处理”,指导受害者一方依法提供维权有效证据,引导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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