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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昭通市某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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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RTHZ153683318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20时零8分,产妇安某某(女,21岁,农民,已婚,住某区某乡某村)入住昭通市某妇幼保健院待产,经以医院方沟通,选择阴道试产分娩。生产过程中,因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相对头盆不对称”院方选择急诊剖宫产,符合医疗规则,新生儿出生后,中度窒息,院方抢救复苏,但因新生儿左侧颞骨塌陷,导致新生儿死亡,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李某某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在为安某某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异议,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新生儿死亡,在2018年3月29日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某妇幼保健院对安某某所分娩新生儿死亡负次要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为了让该案及早解决,阻止矛盾激化,昭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主动介入,及时就此案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安某某与某市妇幼保健院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2.某市妇幼保健院应当赔偿安某某多少人身损害赔偿金?

3.如何约定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接到某妇幼保健院的申请后,及时对该案进行了解、调查、并核实情况。2018年6月11日,市医调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由市医调委主任担任主调解员,某妇幼保健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调查结果和现场询问,市医调委在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抽取了多名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了讨论分析,得出一致结论:

1.在诊断方面,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体征及相关检查结果,院方选择急诊剖宫产,符合医疗规则;

2.治疗方面,依据患者入院时临床表现及化验、影像辅助检查结果,院方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会诊,也未做进一步检查,未向患者提出分娩胎儿的有效意见,存在不足。

在参阅专家团给出的基于2018年3月29日某市医学会提供的医学鉴定的定责意见上,综合各方意见,调解员在面对面调解中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并指出,某妇幼保健院对安某某所分娩新生儿死亡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担新生儿死亡赔偿的25%,死者家属承担75%,双方表示无异议。而后,在调解员耐心引导下,与双方一同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并就履行方式和时间等进行了协调达成共识。其中,安某某的亲属提出他们的担忧和顾虑,要求尽快付款,调解协议尽可能详实;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经过市医调委3小时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医疗纠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1.院方已经告知死者家属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

2.死者家属已向某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对医会鉴字(201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双方以该鉴定为依据确定各方责任,医院方属于次要责任,承担新生儿死亡赔偿的25%,死者家属承担75%。

3.院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69569.00元,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医疗鉴定费(其中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以计算)174642.00元,减扣死者家属承担的医疗费5073.00元,合计169569.00元。

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予以支付在死者家属指定的账户中。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调解中,除了按照正常调解工作流程进行外,调解员坚持“法理情”“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就双方责任划分争议焦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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