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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东莞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8-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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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3680751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黄某某是江西人,2017年4月份与东莞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该公司任生产部的啤机工。2018年3月13日晚上,黄某某洗漱完后就在宿舍内睡觉,第二天早上,舍友发现怎么叫黄某某也叫不醒,然后拨打120和110前来救治和处理,经医生确认,黄某某已经死亡,初步怀疑猝死,公安机关经排查,排除他杀。黄某某家属闻讯后,从江西老家赶来处理后事。对于黄某某的死亡,家属方感到悲痛欲绝,难以接受,认为其是因为劳累致死,所在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要求该公司赔偿20万元。某公司认为黄某某的死亡与其无关,估计是其身体出现问题才导致死亡的,况且事情发生在晚上,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地点,所以不属于工伤,现在毫无证据证明黄某某是劳累致死,因此不能认定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某公司的态度,家属方感到失望,于是在该公司门口进行祭拜,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企业形象。双方坚持己见,互不让步,矛盾纠纷有不断激化的迹象。东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情况后,及时介入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得知事情原委后,认为此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于是安排调解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调解员积极介入双方的矛盾化解协调工作中。考虑到黄某某家属情绪较为激动,且刚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人生地不熟,防备心理较重,调解员首先积极安抚当事人情绪,告知其镇政府相关部门会介入,协助家属方妥善处理此事。待家属方情绪平稳并征得家属方同意后,调解员马上通知某公司,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有关调解的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然后双方各自阐述主张和理由。

黄某某家属称:黄某某正值壮年,在进入某公司前身体健康,生前也没有听他说过有什么疾病。进入该公司工作后,曾经说过工作累,因此怀疑是因为工作强度大,劳累过度导致身体出现毛病,不排除工作环境的影响,才使其产生疾病,进而病发身亡,所以某公司在此事上面脱不了关系,况且黄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要求赔偿20万元不过分。

某公司认为:黄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啤机工,工作强度不大,况且啤机工有很多人,他们都没有出现类似的问题,就说明不是因为工作强度问题导致事情的发生,另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可能产生噪声职业病,须佩戴耳机,公司也为每位员工配备了耳机,相关劳动保护措施也做到位,因此也排除了因产生职业病引发的可能。事情的发生,应该与黄某某自身身体状况有关系,是其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认识不足,没有及时进行检查与治疗导致,与公司工作无关。因此,这件事情谈不上是工伤,只能按照非工伤死亡的情况处理,家属方要求赔偿20万元,超出非因工死亡标准数倍,不合法,不合理,公司无法接受。

双方认为各自的主张与理由都是对的,对方理应接受。为此,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

调解员分析认为:

1.关于黄某某的死因。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医生初步判断是猝死,调委会以医生的判断为依据,制罐公司相信并认可了医生的判断,家属方认为黄某某是工作劳累致死,于是,调解员建议家属方如果对死因有怀疑,可以申请死因鉴定,这样对家属方来说,也有一个肯定的交代,但是就要鉴定费用以及时间,还要考虑农村的一些风俗习惯。经过调解员的一番解说,家属方经过讨论,认为不须进行死因鉴定,接受医生的判断。

2.关于黄某某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如果家属方认为黄某某是工伤死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届时以工伤认定结果为标准进行处理,对双方都有利,现因黄某某是在宿舍睡觉后死亡,不符合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调委会对黄某某是非因工死亡予以采信。由于家属方对此模棱两可,拿不准主意,将会影响调解的进度,于是调解员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其综合考虑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时间、文书材料、所花费用、认定结果产生的影响以及黄某某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属于哪种情形。最终,家属方对黄某某是非因工死亡予以认可和接受,并以此和某公司协调提高补偿金额。

3.关于黄某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某公司按照规定已经为黄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社保部门支付给家属方,家属方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制罐公司支付。家属方提出,某公司之前预支给付的人道主义补助7000元及殡仪馆费用3000元,能否不计算在补偿费用当中。调解员认为,为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家属方的经济救助,某公司可以考虑免除之前预支的费用,以及在承受范围内尽量给予家属方经济上的补助,协助家属方走出困境。某公司表示将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给予家属方必要的帮助。

【调解结果】

经过几个回合的周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如下:

1.双方共同确认黄某某为非因工死亡,某公司按非因工死亡标准支付家属方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道主义补助费等共计63124元,加上黄某某生前未结工资171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4840元。

2.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家属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纠纷是一宗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对于死者的死亡原因,除了刑事案件及对死因有怀疑外,均可以医生的专业判断为准,而对于纠纷的定性,通常可以纠纷的基本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家属方认为纠纷是属于因工死亡,则应申请社保部门进行工伤死亡认定,这是对家属方最好的保障,因为若认定为工伤死亡,实际按非因工死亡处理的话,是对家属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不利于纠纷的真正化解,本案中,黄某某的情况,通过纠纷基本情况的分析,基本可以认定为非因工死亡,若家属方既不申请工伤死亡认定,又要以工伤死亡标准处理,则会使调解陷入僵局。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公司能够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家属方进行适当的补助,不但体现了该公司的人文关怀,体现公司的爱心,而且也会使家属方得到安慰,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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