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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罗某某非法狩猎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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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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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4日经云南省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根据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5年农历9月10日,罗某某找到云南省彝良县柳溪乡茶坊村徐山祖的李某某联系收购红嘴相思鸟事宜,罗某某联系好李某某后,李某某便回村组织同村的四名村民在2015年农历9月16日至2015年农历10月4日期间,在本村的山林里通过架设尼龙网的方式捕获红嘴相思鸟680只。2015年11月15日,李某某等五人将680只红嘴相思鸟以1元每只的价格售卖与罗某某,所得680元五人平分,每人分得136元。罗某某在运输该680只红嘴相思鸟离开彝良县的路上被查获。经鉴定,该680只红嘴相思鸟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说明(CITES)附录Ⅱ物种,同时捕鸟所用的尼龙网为粘网,系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罗某某在接到民警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彝良县柳溪乡人民政府接受询问。在案发时,罗某某持有四川省某县颁发的野生陆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该许可证准许驯养繁殖的物种包含了本案涉及的红嘴相思鸟。

【代理意见】

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在辩护人于2017年11月6日接受罗某某家属的委托之后,由于案件已到达法院,便立即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对案件的卷宗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复制,同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庭前的案件交流讨论,辩护人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具体做如下辩护: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不持异义。

二、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犯罪情节轻微。

通过对全案卷宗材料的查阅以及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首先,被告人罗某某没有非法捕猎、杀害的行为,仅仅实施了收购、贩卖的红嘴相思鸟的行为。其次,被告人罗某某在云南省盐津县城地区有零售商铺生意,该正常的营活动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且该经济来源足已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做花鸟生意只是其爱好和副业而已。因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会实施本次的非法收购,触犯法律。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参与的非法狩猎事件中,其本人仅仅参与了收购、运输环节,而且收购运输的是活体,非制品,其收购的红嘴相思鸟已经被全部扣押放生,未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就是危害后果尚未造成。

因此,被告人罗某某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涉案动物已经全部放生等情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在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侦查之前,在尚未发觉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行为时,被告人罗某某在接到民警的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彝良县柳溪乡人民政府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帮助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本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符合自首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对其可以使用“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其次,根据该指导意见中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应当适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故恳请法庭对犯罪嫌疑人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经查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

(三)、在被告人被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后,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后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由于被告人罗某某年岁已大,平时疏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本案立案侦查之前,被告人罗某某并不知道自己收购红嘴相思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此之前一直有正当、稳定的收入来源,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因此恳请法庭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等因素,对被告人罗某某减轻处罚。

五、本案的物种鉴定书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在2015年11月15日已经发生,并进入侦查阶段,但直至2016年11月08日,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才聘请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涉及的鸟进行“动物的种类(名称)、保护级别、价值等事项进行鉴定”。而鉴定所依据的仅仅是两张送检物种的宏观照片和询问笔录,没有被鉴定物种本体以及该物种的微观局部照片。因此,因该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瑕疵,其作为本案的主要定案依据存在证明效力欠缺等问题。

六、被告人罗某某持有野生陆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对于被告人罗某某持有野生陆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事,辩护人想说的是,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持有该类证件,可以证明被告人罗某某可以对该证件记载项目的红嘴相思鸟并进行驯养繁殖的事宜。虽然罗某某违反了该类证件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收购贩卖红嘴相思鸟同样需要相关证照的规定,但那只是被告人罗某某超越持证范围进行的行为,其行为的危害性明显低于无证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为辅、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较轻和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罗某某宽大处理,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被告人已经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恳请合议庭本着惩罚为辅、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较轻和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罗某某宽大处理,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各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关于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认为:罗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相思鸟,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捕获的相思鸟已被全部放归大自然,减轻了社会危害性。犯罪后确有认罪悔改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依法对罗某某宣告缓刑,最终决定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罗某某及其他各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案例评析】

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中,辩护人于2017年11月6日接受罗某某家属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根据罗某某的陈述及详阅卷宗,从多方面的细微之处发现有利于罗某某的证据。

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中,虽然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非常明确,但是实际落实到每个案件中均有不同之处,只有在详阅卷宗基础上及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认定罪与非罪、重处与轻罚的法律后果。

【结语和建议】

在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中,辩护人认为虽然罗某某持有四川省颁发野生陆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在案件发生以及审理完结时,改证仍然受到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收购贩卖红嘴相思鸟同样需要相关证照的规定,此举本意系国家为保护各种野生动物。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不免出现持证人异地买卖,因不知地域管辖而忘记申请的事宜,虽然该行为确有触犯《刑法》的可能,但该行为相较于无证行为,其危害性明显轻微。故辩护人认为打击和惩治都应建立在公正客观、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被追诉的人的基本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才能使每一个被追诉人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使真正的犯罪起到有效的惩治及教育作用。

在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中,辩护人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但回归法律,不论认定任何类别的犯罪都应该回归案件本身,“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方可惩治犯罪,教育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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